民法规范
民法规范
法典化后的法律适用
尹田教授主讲
显示公平(151条)的使用:认定困难。
居住权:
民法规范法典化后法律适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尹田
一、多远规范群的规范援引
总则编(民事权利)122条,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合同编号(准合同)985条,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因道德义务而为之给付、提前清偿等除外)
适用不是法律行为的事物、行为等
代理制度:
1、转委托(委托合同)923条委托合同:同意追认、紧急,(一般规定:法律行为、也包括其他非法行为的转委托)
(代理)169条
这两条没差异,适用上的选择(专指法律行为)
2、隐名代理:
925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除外。
二、民商不分的法律误区
(一)显失公平行为的适用:151条,可撤销(与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不同),原因:危难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二)居住权,366. 368. 369条
居住权登记时成立,不等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三、立法解释的当务之急
(一)冲突条款
保证人的追偿权:392 、700条
一债多保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权,取得债权人的债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二)诡异条款:(读懂的意思是错误的)
1、第三人代为债务清偿,524条:帮他人履行债务的目的,取得追偿权。有权:债权人不要不行;必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追偿权取得的同时,取得债权,以便行使担保物权。取得债权的目的,取得债权的附属权,债权附加的担保物权,可以去追别人。(日本法条款)
2、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416条:(英美法条款,联合国担保公约指导意见)
动产价金,能够支付价金的贷款;他的优先效力非常强大,可对抗所有其他担保物权。
(三)模糊条款:流押条款
物权法186条“不得”改为民法典 401条条:合同中有流押条款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四)司法解释的重要配合
1、立法漏洞的补充
案例: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乙与丙:房屋租赁合同。甲乙撤销合同。丙装修。
丙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也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只适用于物权);租赁权不可善意取得。
2、法律行为违法判断(标准)
民法典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法解释:必须违反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违法无效的依据。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就有效,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就无效。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一定无效,在《九民纪要》中,违反规定导致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无效。公序即公共秩序,法律保障的公共秩序。,就是违法的意思。
非合同之债都叫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已归到合同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合同之债是议定之债
大陆法系分为两大不同法系:一、法国法系;二、德国法系;
我国民法典收到前苏俄民法典影响;后来又受到日本民法典影响较多;日本民法典是德、法国民法典的混杂,的多,法少;主要是德国民法的影响。法律事实,对抗效力,
占有制度;
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追偿权事情求全,本质是债权,适用债权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后的法律适用 总则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