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就原《合同法》部分,明确增加了4种有名合同,分别是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无论对什么合同而言,保障制度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会对合同效力等细节产生重大的影响。
如果能明晰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制度的主要变化,就能帮助律师们更新知识储备,在审查合同时灵活运用。
在课程之中,陆律师将从保证责任的触发讲起,深入分析各类保证相关的法律情形,再把保证人相关的法律重点一次讲清,为大家带来系统、全面的梳理。
课程内容
一、保证责任的触发
二、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三、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四、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六、最高额保证
七、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统一为六个月
八、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日
九、主债权未经保证人同意发生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十、债务加入,不影响保证责任
十一、删除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的规定
十二、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讲师介绍
陆以洁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陆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西门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10年律师工作经验。客户主要为境内外企业,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相关投融资项目服务。客户涵盖世界著名奢侈品牌、卫浴品牌、境外医疗器械公司、境外环保公司、境内知名医疗服务公司、境外车辆制造上市公司、投资公司等。熟悉公司经济类法律及实务操作,擅长与客户进行沟通。
陆律师已取得私募基金、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完成了上海交通大学拟上市公司董秘高级研修班学习。
陆律师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并参与多个股权投资并购项目。对于公司合规、合同起草、股权转让及变更、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