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694条,保证人失去先诉抗辩权之日起,一般保证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司法解释第28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担保都是无偿担保的;公司担保不能损害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权益,所以设置16条;
16条是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的规范;
管理型和效力性规范是属于公法上;
私法上是游戏规则的规则;
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 采取的原则先物保后人保。
如果担保都是第三人提供的,一个提供的是保证,一个提供的是物保,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是担保平等的原则。没有先物保再人保。
2、共同抵押
一、共同担保
(一)、同种共同担保
1、共同保证
《担保法》第十二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十九条、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不以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2、混合共同担保
物权法定和约定 完美结合,法定、约定
第一条第二款:源于立法法九十三条
第一条第三款:“法律事实”最早
我国解决民法典施行问题:司法解释、民诉法规定和九民纪要
上述统称民法典施行法:解决对人、对时间、对地域的问题
除了空白溯及、原则溯及的,具体问题不再列举,在司法实践中由裁判者进行实践把控
严格来说,自成体系,本身需要再解释(应该是一种法),但是从立法流程的简化上,以司法解释进行发布
债权人可能是出卖人、银行、出卖人+银行;
担保物权顺序:留置权〉动产价款债权〉所有在先或在后的担保物权。
超级优先权优先于在先的浮动抵押,不应当优先于在先的固定抵押。
超级优先权优先于在后的固定抵押。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确定了诉讼时效之后,保证期间不再发生 法律作用
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均统一为六个月。
法院是否可以主动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应当主动审查。
保证责任消灭之后,不能重生!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前手抗辩权。
相对人不是善意,公司还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合适?
适用衡平居次原则?先还信天翁
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股东为公司提供;
第三项可能违反公司章程!且违反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第五条,此种决议不成立!
九民纪要、担保制度解释仅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有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的权利。
代理权源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违反公司法第16条提供担保的效力:相对人善意有效。
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体现公法对私法中的管制与容忍。应当只存在于公法规范中,而公司法是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