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鸿飞: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上市公司担保有效要件:决议+披露

 

证监会120文

子公司对外担保:还需要上市公司决议+披露

[展开全文]

1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

2、公司法司法解释4

[展开全文]

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

原来规定:连带保证,保证人可以找其他保证人也可以找债务人

原来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保证人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物保人

现规定:民法典392条:混合担保只能找债务人追偿/九民纪要56条:只能找债务人1,但是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共同保证能否相互追偿没有规定,应该就是不能相互追偿

现规定:解释13条:前提是各个担保人之间有约定或推定(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展开全文]

民法典392条:如何理解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时限担保物权的情形?——物权按照现行法来说是法定的,那么当事人如何约定情形?如是否可以约定的那即使债权没有到期,但是担保物市场简直显著降低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承担如何约定才有效

1.最理想的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与保证人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或债权人与各个担保人共同约定。但是实务中债权人并不一定愿意让各个担保人之间相互知道。

2。第二种方式:与每个担保人单独签署保证合同,参照中国银行担保合同模板

 

[展开全文]

原:混合担保(物+人)——先物后人

现(民法典392条):三十八条:区分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且物保、人保平等。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物保,第三人提供人保,先物后人

 

[展开全文]

一、共同抵押适用民法典699条

二、

 

[展开全文]

共同担保(同种&混合担保)

1.共同保证:没有约定顺序和份额,两个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该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该连带责任不以保证人之间存在共同保证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2.

[展开全文]

共同担保(同种共同担保、混合共同担保) 

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总结:两者都没有要求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他们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对多个担保人主张保证z

[展开全文]

PMSI源于美国法,只适用于浮动抵押。

[展开全文]

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适用保证规定;

债务加入与保证难以区分时,认定为保证。

[展开全文]
 
谢鸿飞: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3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