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治: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重点梳理与司法适用指引

第三部分:适用方法

第一步:明确争议的法律事实(可能是很多个)

第二步: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点(适用新旧法)

第三步:持续性法律事实与非持续性法律事实的确定

 

规范识别:

民法典大部分规范是延续的原有单行民事法律规范,但是新增的规定、修改的规定,会涉及到时间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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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规定》需要识别规范:法律事实、修改规范、新增规范。

 

总则第四条:原则问题具体化

比如人格权编,动态系统论,告诉你具体如何判断、如何适用。比如什么叫重大误解、什么叫显失公平,需要对具体适用作出规定。比如人格权编如何认定侵权。

《民法通则》101条、《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

不是新增的制度,而是对原有规则进行进一步细化。纯粹裁判规范。

新增规范与原则问题具体化的识别:

总则第五条: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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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性规范:对法律规范的修改

新增性规范:对法律空白的填补

比如英烈条款,看起来是新增了法律规范,但实际上是对原有法律规范的修改。比如在《民法总则》185条出台之前,如果人利用英烈条款起诉,法院会驳回。英烈条款是一种公益诉讼,在英烈条款之前提起公益诉讼,会被驳回。比如狼牙山五壮士案件,他当时和英烈条款不一样,但是并不是以侵害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而是一个私益诉讼,死者的人格权。因为在当时,这么提有法律依据,如果提公益诉讼,没有依据。而公益诉讼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提起。

英烈条款对原有的法律体系进行了修改,原有法律体系不会被支持的诉讼请求,现在可以以被支持。

修改行规范: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下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新增性规范:在原有法律体系下没有规定,而是怎么判的都有。

《时间效力规定》起诉解除的,它属于新增性规范,以前没有规定,现在有了。

英烈条款需要和民法总则进行衔接,《民法总则》对英烈条款是有规定的。《民法总则》施行后,英烈条款不属于法律空白,但是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现在只能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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