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现行规定与应用实务
二、黑白合同下的工程造价裁判实物
三、详解固定总价合同的司法裁判实务
四、全过程法律+造假对成功
一、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现行规定与应用实务
二、黑白合同下的工程造价裁判实物
三、详解固定总价合同的司法裁判实务
四、全过程法律+造假对成功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适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无效对价款没有影响,但是对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有影响。
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者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合格,法律仍会保护施工。
情势变更制度入法,什么叫合同的基础条件?
发包人违约,承包违约责任,承包人停工的行为,
商票:
1、兑付不了,导致进度款欠付
2、给予催告
3、承包人不得随意停工
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固定总价是在签约时形成的,考虑当事人的额真实意思表示,法定优先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肯定或多或少都要有变化,
固定总价对应的范围,对应的是什么?对应的是招标工程量清单,
总价合同首先找到总价的对应范围
民法典:权利可以放弃。发包人放弃了权利,权利一旦放弃,,如再想收回来就要整的对方同意。
招标文件不得给承包人增设义务,限制了承包人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发布了一个指令,一旦发布指令就要支付对价(增加费用或者延长工期),就得增加价款。 如何增加价款,
建工37条,室内的装饰装修属于承揽合同,不应保护优先受偿权
人防工程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单位工程与单项工程的区别。单位工程不能肢解,肢解发包即违法发包。
2、结算协议,属于大结算,所有争议一并处理,与工程行业惯例不符,往往只是工程价款的结算,并不必然包括违约、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等规定。(但是如果结算协议里包含了这些内容呢?)
13:00
《清单计价规范》;
黑白合同只适用于强制招投标;
黑白合同,
如果约定仅用于备案或什么;
招投标合同,应当1以备案合同为准;
维护公共利益;
招投标文件优于实际签署的合同;
违约者不得利的原则;
挂靠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找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综合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
非强制招投标,合同意思自治。
公开招标、邀标两种;
议标无效;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违法者不获利;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证单属于补充协议;
只要工程量发生变化,就要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总量合同也是;
工程量增加超过15%,可以调价。
工程价款支付,不以竣工为前提,1⃣️合格为前提即可;
约定完全不调整价格,违反法律规定;
清单计价条文;
施工承包的未完工程如何结算
民法典
八百零六、五百一十、五百一十一、五百八十二、五百八十四
第一章 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现行规定与应用实务
《招标投标法》特别针对强制招投标
第一步:判断是否为强制招投标项目
招投标为特别法,公法。民法典的合同编为一般法,私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招标时对材料预定暂估价,应通过二次招标?
强制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无权决定应招标材料的暂估价。
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要求公开不得邀请,允许邀请可以公开
应结合国计委发布2018年6月1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该规定等同于招投标法)、《招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综合评定是否为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各法条的先后引用关系:先看项目,是否为国家资金投资;再看具体金额。
案例一: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固定设计图的招标价格,即投标人只能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的价格进行投标,设计由发包人直接控制。
但在EPC招标项目中,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之间无法独立,此时如果发包人控制设计图设计,施工人依照发包人控制的设计图进行施工。合同性质就从EPC模式,转变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两个合同关系。
此时,施工图设计合同的部分,就可以认定发包人未经招标,则会导致该合同因应招标未招标而无效,且招标工作人员可能会涉及滥用职权罪。
《招投标法》与“黑白合同”
只有必须经过招投标的项目,才会涉及黑白合同。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一、民法典相关计价规定解读
二、建工司法解释关于工程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一合同法思维
司法解释二招标投标法思维
三、合同解除及其对工程结算价款的影响
EPC模式
epc总承包项目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固定总价合同,不予鉴定。裁判多样,用最早合同控制最后的合同,是不和逻辑的
全过程咨询及工程总承包,效果不好
全过程法律➕造价对工程造价的作用与影响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招标投标法为特别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为实质性条款,而非一个固定的合同。
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为实质性条款
强制招标与非强制招标项目对结算协议效力的区分
强制招投标项目结算协议应审核,审核其是否损害各方的利益,否则不应予以认可
最高院认为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应予以认可,但应审核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不应将工程价款的结算协议,就认定工程所有相关事宜已经完全解决
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招投标阶段若没有责令改正,则到竣工结算阶段
招标文件,第一/投标第二/中标第三
投标应相应招标文件,招投标文件均优于合同
后补的招投标可能涉及串通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