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北大法学教授尹田讲透物权诉讼与纠纷解决——体系化解读借名卖房、财产分割、租赁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各类物权争议

(二)物权客体的独立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必须为独立物,即能够依社会观念认可、以一个“完整的物”而存在。

物权只能设定于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物的组成部分上。

(房屋的装修能否作为法院查封、扣押的对象?房屋与装修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装修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就像门、窗一样,不具有独立性。不能在组成部分上设定物权,也不能被法院查封。)

[展开全文]

三、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被设定了物权财产,称为“有体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一)物权客体的特性

1. 物权客体的现实性,只有能够占有、转移的可能性才是物权的客体,不可以设定在未来存在的财产上。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物财产消灭也就不存在物权了,除了抵押权,抵押权只是控制财产的流转、赋予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外:在建工程抵押、浮动抵押(只有抵押可以设定在未来的财产)

与物权相对的是债权,可以针对未来存在的物,其客体是给付行为,标的可以是现存的或未来的。如果自始不能,合同无效,因为这种交易客观绝无可能成就;嗣后不能,债权成立,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所以无法在货币上设定抵押权,因为货币不具备特定性)

物权只能设定于具体的、特定的物之上。

例如:不可能对于一堆煤炭中的一吨煤炭享有所有权,因为不可区分;

债权可以设定在不确定的种类物上,比如某品牌中的10台电脑(特定物、种类物是债权中的概念)。

特别的物:货币(一般等价物,不具可识别性)

(1)对货币的所有权须以货币的占有为条件

(2)在货币上只能设定所有权而不能设定他物权。

(二)物权客体的独立性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必须为独立物,即能够依社会观念认可、以一个“完整的物”存在

-物权只能设定于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物的组成部分。

 

[展开全文]

三、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被设定了物权的财产。成为“有体物”。

《物权编》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约定。

[展开全文]
 
【系列课】北大法学教授尹田讲透物权诉讼与纠纷解决——体系化解读借名卖房、财产分割、租赁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各类物权争议
¥7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