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所有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属于哪个集体,实际操作中更多地以村委会为主体管理、决定集体土地的分配。
共有的分类:
意定共有和法定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没有约定按份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份额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出资,没证明按等比
按份共有人转让财产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在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才能行使。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物权编司法解释一》11条。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15日,无法确定是否知道的,为转移共有份额之日起6个月。
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合同依照与第三人所约定的条款而成立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侵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共有人主张后,共有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强制成立。
物权编307条: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属于连带关系,但法律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关系的除外。(夫妻财产协议对外效力之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