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独立专有部分,不是单独所有权,而是其中的组成部分)
专有权限制:民法典297条,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本栋建筑内的其他业主;也包括建筑物外的其他业主,但必须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一致同意。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由业主约定,没约定的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确定。
共有部分的专用权:特定业主独占、排他使用权。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