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北大法学教授尹田讲透物权诉讼与纠纷解决——体系化解读借名卖房、财产分割、租赁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各类物权争议

露台: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独立专有部分,不是单独所有权,而是其中的组成部分)

专有权限制:民法典297条,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本栋建筑内的其他业主;也包括建筑物外的其他业主,但必须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一致同意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由业主约定,没约定的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确定。

共有部分的专用权:特定业主独占、排他使用权。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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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课】北大法学教授尹田讲透物权诉讼与纠纷解决——体系化解读借名卖房、财产分割、租赁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各类物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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