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的对象是否包含私募债券:损害的法益不同
欺诈发行的对象是否包含私募债券:损害的法益不同
内幕交易犯罪的辩护—无罪之辩:
1、打掉证监会认定函的问题—认定函的证据属性问题;辩护核心;内容:是否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内幕信息知情人、敏感期、交易。
3、法律并没有要求行政前置,
4、新证券法,对内幕信息分为两类:1是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时间、2是上市公司交易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
5、内幕信息三大特征:未公开性、重要性、关联性。价格影响测试、实然和应然层面。
6、内幕信息的真实性与否,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影响?
7、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定性之辩、主观方面之辩、罪量之辩、量刑之辩(罚金刑适用、罚金刑代替自由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例:伊世顿案
关键字:高频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入罪标准: 连续10个交易日20%以上——自买自卖(自我交易)、虚假申报撤单
控方思维:交易数据—交易规律—操纵模式—指控架构
交易数据(客观证据):192万笔交易数据,寻找规律,寻求破解——交易量、自成交量、虚假撤单量、委托和成交单价、与市场其他前十大交易客户比对、市场后5笔行情走势
策略系统——√
交易系统——×
1使用RM系统形成速度优势
2高买低卖形成价格优势
3密集成交影响市场行情
4大量买卖形成数量优势
高频交易:《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6)》:程序化交易的频率超过一定程度,就形成了高频交易——本身并不违法
辩护要点:入罪与否、软件授权开发、罪刑法定、社会危害性、技术中立。(补充)主观意志问题、兜底条款的适用(同质解释规则、罪质要素)
廖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案
关注“抢帽子交易”定义的变化:
2007《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2010《追诉标准(二)》
2014《证券法》
2017《刑法》
2019《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司法解释》
2019年《证券法》
2020年《刑修(十一)》
2022年《追诉标准(二)》
辩护要点:首要关注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
找准辩护打法:对行政认定函的抗辩
《复函》≠《函》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类的非法经营:只有涉及证券交易、直接为证券交易提供的咨询才算,投资咨询应当针对具体个股或期货品种,而非大盘或板块
证监会《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专项整治行动—证券投资咨询及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认定标准》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书《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咨询——以“直接用于投资交易目的”作为认定标准,以提供“实时个股的选择、买卖时机”服务为特征
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刑事认定与界分
辩护要点:1、行政认定函的审查及辩护:。认定函并不是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只属于结论性意见—并非法定证据种类,只是对事实及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参考性价值的证据材料
2、客观证据的审查与辩护
IP MAC地址
审计报告的审查:机构及人的资质审查、鉴定程序与方法审查、明确性意见。——可以要求补充鉴定
2、
内部合规—已尽到合规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