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使用事实认定:
使用主体:注册人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规定和trips的规定意思一致
北高授权确权指南19.6----使用主体认定:包括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其他不违背商标人权人意志的商标使用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主体,包括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违背
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商标权人已经对他人使用诉争商标的行为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又依据该他人的行为主张使用诉争商标的,不予支持。)
商标局:在赠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也属于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