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锐:公司法修订草案焦点争议解析与应对

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肯定了债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股权。

公司法解释三:肯定了股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股权。

  明媒正娶将有效促进股权,债权的出资,提高其流动性。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何玄机?

1、降低门槛,鼓励投资:免得今后股改(3年上市的规定,给一人公司选择做股改的权利。)

2、消除“多此一举”的质疑。

3、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举证责任倒置规定都取消了,这说明法律对于股东道德风险的防范不再基于身份(一人公司乃至夫妻公司推定有罪,须自证无罪),而是单纯基于行为。

  监事(会)变成“可以有”

 如果股东人数较少,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

  原因:图简便;股东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所以也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逾期出资失权制度的现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邮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出资的宽限期限: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该股权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解析:新规定,不再限定全不出才导致失权,部分不出资也可导致失权。

  抽逃情形替换为非货币资产价值偏低。

  新规定中抽逃不再失权?

 对已经丧失的股权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转让,如何执行,谁是转让人,优先购买权问题,定价等需要细化的问题。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

解析:

1、原规定”应破而不破“直接构成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明 。(参照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2、延长出资期限本质上是对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

3、新增了兜底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看似对债权人更公平。但其背景是:股东可通过出资期限内转让股权逃避原债权人的追索。

4、如果这时候已经具备破产条件,是否构成个别清偿。

5、关联债务的债权人更容易抢跑?

 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进一步变为高危职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忠实:不谋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展开全文]

股权难于评估,怎么处理?

[展开全文]

草案43条:明确了可以用股权和知识产权、债权出资

在司法解释早中明确了股权可以出资(倾向于鼓励创业和投资)

债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难点在于股权价值难定,是否可加对赌模式。

用股权出资

草案93条:一人发起股份公司。

[展开全文]
 
贾锐:公司法修订草案焦点争议解析与应对 VIP专享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