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
借款关系不成立,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标准客观意义的证明责任,证明不了对原告不利)
偿还借款,承认借款事实,偿还,是主张借款关系的消灭事实,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此处的指客观证明责任。
反驳借款合同的成立,属于消极证据,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仅需达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认定重新回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谁主张,谁举证,指的是积极事实。
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款,由借款人对还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特殊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109条: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口头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标准(90%)
合同无效应该反还其本金和同期使用费,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7%,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是受让人不知道的。
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不明确按照相关规定,以结束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看争议的标的是货币还是什么?
民间借贷31条解释: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证据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证据问题:
民间借贷规定第2条规定,
对2条解释:债权凭证,是不是原件,问题,如果原件没有法院根据书证原件复制品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债权凭证名字,但推定为债权人。反驳不需要证据,抗辩需要证据主张要证据主张。协议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约定多个法院可以向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证明,然后以派出所出具证明加以核实(盖章)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公司权力机构办公地
(2)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
(3)公司在司法、商务活动中所用的联系地址
主要办事机构的确定无需经过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实务中债权凭证不一定要求是原件。
《民借解释》第2条第1款:
是对于立案的要求,仅要求初步证据即可。(起诉阶段)
《民借解释》第2条第2款:
被告对原告(债权人)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提出的抗辩,需要提供新的事实依据,且可能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审判阶段)
针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
诉讼请求是货币有两种情况①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争议标的是货币→货币接收方所在地可以起诉
②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等→争议标的是货币→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可以起诉
承担签约注意不能责任→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责任???
可在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不限于出借人
仲裁排除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