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颖绮:企业投资并购中的税务筹划与风险防范

员工激励计划的方式:

直接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间接授予: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间接持有股票。

两段式的征税模式:①授予 (无需税务处理),行权或解禁时才需按 工资薪金所得 3-45% 公司负有扣缴义务(股票期权:取得股权的市场价格-实际出资额)(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中证登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与解禁股票当天的收盘价取平均价格*解禁股票的数量-员工实际支付的价款=应纳税所得额)②持有  持有阶段的分红 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实行差别化纳税:持股1个月以内 20% 持股超过1个月1年以内的  10%  持股大于1年的,取得的股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③出售 收入-成本按财产转让所得 20%。②③阶段员工自行纳税。

员工收入超过96万后按45%纳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全额单独计税,不同的税务机关不同的理解,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雇主合规要求:

红筹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与开曼公司签署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拿到开曼公司的期权或限制性股权;开曼公司对于激励股权的处理通常做法:①开曼公司预留这部分股权以备新发;②创始人或高管设立境外公司代持,员工行权后代持公司转让股权给员工。

针对性的管理工具“海外员工股权激励信托”(税筹、代持人的道德风险、代持人的债务风险、解决外汇登记等):公司作为设立人 委托人,信托之下员工作为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曼公司预留的股权由受托人来持有,委托人不能随意处分。对于员工来说不会创设额外的义务。

上市前:管理工具+税筹安排  上市后:只能做管理工具。

税务筹划原理(财税2005年35号文):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一般约定的条件为公司上市后,公司上市前员工行权的,则此时按非上市公司的规则来计算缴纳个人相关税收。公司上市前收入所得额的计算可以按公司净资产来进行核算。施权价系员工取得股票应支付的价格;A时点的价值(此时未上市可以参照净资产的价值来作为依据);

以上为海外员工股权激励信托的筹划思路。

以下为境内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税务筹划思路:

①员工成为LP的合伙人后,应按照境内公司的净资产价值计算其应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最高税负为45%(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无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45%个人所得税);②未来退出持股平台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建议在境内公司净资产价值比较低时进行行权,登记员工为LP,人为把行权时间往前挪。

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在纳税上会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员工退出时,公司平台出售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并将所得分配给员工,但在分配之前,第一持股平台公司需缴纳25%所得税,交完税余额分配给员工,员工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所限合伙场景之下:

 

员工选择退出:方式①员工出售合伙平台的份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方式②有限合伙平台出售标的公司股权后将所得分配给LP,LP按生产经营所得需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 2016 101号文(递延纳税)

针对非上市公司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率,但大概率需要员工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股权。

根据上述政策两道税变成了一道税,即不需要再缴纳至多45%的个人所得税,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可。但101号文的使用比较严苛,只能适用于境内企业,且需员工直接持股企业公司股权,不能属于间接持股。

因此非上市公司用持股平台去取得递延纳税,一般较为麻烦。

其他几种常见的激励方式:

增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创始人代持:代持还原(视为股转)涉及个人所得税

境内公司上市后股权激励信托:有机会免除后续转让时的20%个人所得税。信托公司没有扣缴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与并购场景下的税务考量

投资进入环节,架构设计方面: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区别是是否在香港设立隔离公司?

双边税收协定:国与国之间为了合理的分配税收管辖权,消除双重征税的现象,双方缔结的协定。

税收居民+受益所有人(不能为空壳公司、导管公司,在当地必须有实质运营活动)

中美对股息红利所得没有优惠税率,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中国香港之间:中国公司产生税后利润分配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分配美国公司。香港公司满足收益所有人标准时,根据中香双边税收安排,关于股息红利所得的预期所得税的税率可以由10%下降到5%,香港公司再向美国公司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香港公司对外支付股息根据香港当地规定,不需要缴纳任何预提所得税。

资本结构:股东贷款VS资本金

股东借款在国内可以作为成本进行税前列支,相应的纳税所得额就会降低。

利息支出的两条红线:债资比(资本弱化2:1)+借款利息。

利润汇出的4种方式:股息(标准10% 优惠5%)、利息、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后3种需要有真实交易存在)(境内可以降低税负成本)。

并购重组环节:

资产收购、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收购干净的目标公司资产,税负较高

股权收购:需要承担潜在的历史遗留风险,协议拟定保护收购方。

境内收购、境外收购:

直接收购、间接收购:

特殊性税务处理:只是递延了纳税,而不是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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