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杉杉:国有资产交易 实务与疑难问题精讲

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及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交易标的种类和要求

国有资产交易标的:

1.产权

(1)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5)中外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权益

(6)其他权益

2.注册资本

3.资产

(1)生产设备

(2)房产

(3)在建工程

(4)土地使用权

(5)债权

(6)知识产权

(7)机动车(特种车辆)

(8)其他

 

国资交易标的的要求

32号令第5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

投资新设,因分立、合并而新设,因收购取得股权,因投资入股首次取得股权

2.变更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二、几类特殊的交易标的

特殊标的之企业资质

1.不能直接作为交易标的,但可以“间接方式”实现转移

2.特殊标的之涉诉债权

3.特殊标的之设定担保物权资产

设定抵押权——可带押转让

设定权利质权情形——征得质权人同意

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本身不能单独作为交易标的

4.重大资产的界定标准

授权国家出资企业规定,报国资委备案

 

三、国有资产交易中的资产评估

 

四、未履行评估程序的合同效力

未评估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情况

最高法(2013)民二终字第33号判决

(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明显低价,恶意串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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