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杉杉:国有资产交易 实务与疑难问题精讲

一、企业产权转让流程

1.进场前准备阶段

(1)产权转让审批

(2)内部决策

(3)进行审计

(4)资产评估

(5)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

(6)法律意见书

2.进场交易阶段

3.交易后续阶段

 

确定批准机构

区分三个概念:标的、标的企业、转让方

多个国有股东情况如何履行批准手续(持股比例不同(按大的)、持股比例相同(协商))

 

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限制

 

评估备案价格、挂牌价格、成交价格的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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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交易的三种行为

进场交易判断三原则

1.企业产权转让——看转让方

2.企业增资——看增资企业

3.企业资产转让——看资产所有者

 

二、不受32号令约束的负面清单

1.不受约束企业

没有国资成分的非国有企业;有国资成分但未达到32号令标准的国有参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特殊行业相关企业

2.不受约束行为

不受32号令约束企业的所有交易行为

国有企业三类交易行为之外的行为

3.特殊情形

企业派生分立;无偿划转;产权置换;境外国有产权转让。

“无偿划转”不视为“交易”

 

三、几种特殊法律行为是否受32号令约束

员工持股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投资方事前确定,入股价格无须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具有特殊程序

 

资产租赁:第四种交易行为?

 

四、国有资产交易合同

国有资产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交易双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签约交易合同是否成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6179号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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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交易的主体问题

一、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界定

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行政事业性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资源性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

一般指第一类非金融性质的经营资产

二、纳入国资交易范围的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1.国有独资、全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第一类:单独或合计持股>50%;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第二类:持股比例>50% 各级子企业)

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1)国有股东要求: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

(3)第一大股东;(不是第一大股东但确实通过(4)等方式实际控制的也可能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4)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同时满足。

没有办法判定的时候征求国资监管部门意见。

实际支配的量化标准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三、几类特殊交易主体规则

1.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要求

国有PE(LP)是否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

(1)国有企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适用32号令?

(2)国有有限合伙转让其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所持企业产权)是否适用32号令?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适用32号令,因为产权转让主要看转让方的性质、不考虑目标企业的性质。

国有性质的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不适用32号令,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

 

2.管理层受让的特殊要求

国有企业管理层能否受让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范围限制: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禁止情形:

条件限制:

程序限制:

 

3.境外主体的特殊要求

 

4.联合体受让的特殊要求

产权转让:转让方未明示,视为允许联合受让

资产转让:必须明示,与产权转让相反

增资扩股:未明确规定,增资企业自主决定

联合受让体的受让条件:

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满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在公告中有例外排除除外

 

联合受让体的优先购买权:

全部都是原股东,当然享有

有非原股东在内,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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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及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交易标的种类和要求

国有资产交易标的:

1.产权

(1)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5)中外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权益

(6)其他权益

2.注册资本

3.资产

(1)生产设备

(2)房产

(3)在建工程

(4)土地使用权

(5)债权

(6)知识产权

(7)机动车(特种车辆)

(8)其他

 

国资交易标的的要求

32号令第5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

投资新设,因分立、合并而新设,因收购取得股权,因投资入股首次取得股权

2.变更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二、几类特殊的交易标的

特殊标的之企业资质

1.不能直接作为交易标的,但可以“间接方式”实现转移

2.特殊标的之涉诉债权

3.特殊标的之设定担保物权资产

设定抵押权——可带押转让

设定权利质权情形——征得质权人同意

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本身不能单独作为交易标的

4.重大资产的界定标准

授权国家出资企业规定,报国资委备案

 

三、国有资产交易中的资产评估

 

四、未履行评估程序的合同效力

未评估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情况

最高法(2013)民二终字第33号判决

(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明显低价,恶意串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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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REITs: 是指房地产信托,类似封闭式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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