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1、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仲裁,施工人想通过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起诉的形式把前两者均起诉。仲裁
一、管辖
1、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仲裁,施工人想通过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起诉的形式把前两者均起诉。仲裁
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有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是否要遵守该条款,-----最高院: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发包人不参与该诉讼;四川高院: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发包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诉(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承担责任)
仲裁中能否追加第三人:部分地方法院------仲裁事项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裁决结果与第三方有厉害关系----仲裁庭可以追加,追加前看当事人意愿,同意的,通知第三人,是否参与仲裁,看第三人意愿
仲裁机构选择:当事人任意协商选择仲裁机构
专属管辖:勘察合同与监理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合同履行在工地),设计合同纠纷(可按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地)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挂靠合同纠纷管辖所在地:是否涉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如涉及,则按专属管辖处理,如果为单纯合同履行纠纷,则按一般管辖规定
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破产法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优于民诉法规定)
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禁止二次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