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1、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仲裁,施工人想通过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起诉的形式把前两者均起诉。仲裁
一、管辖
1、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仲裁,施工人想通过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起诉的形式把前两者均起诉。仲裁
转包、挂靠:区别在于参与工程的时间节点和在工程中的作用
主要证据是书证
合同履行的证据、合同成立和变更的证据
招投标文件、施工协议、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监理会议纪要、施工计划、施工图纸、方案
书证提出命令
保全:
银行授信和概括反担保
先予执行----
先行判决---民诉法156
案件的启动:
原告:合同当事人、实际施工人、挂靠人(2019年最高法民申1245号)----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之间成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可以起诉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承包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即诉讼主体。
分包人、挂靠人:建筑法66条
股东:2019年最高法民终160号----作为股东接受公司大额资金,无正当理由,应当在接受款项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山东高院鲁01民终6654号判决:股东多次向个人账户转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文件----在次债权不明确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提起代为权诉讼
诉讼目标
反诉: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可以追加其他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2015民申字1937号:允许在反诉中追加案外人做共同被告
请求权基础:合同依据、法律依据
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有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是否要遵守该条款,-----最高院: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发包人不参与该诉讼;四川高院: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发包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诉(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承担责任)
仲裁中能否追加第三人:部分地方法院------仲裁事项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裁决结果与第三方有厉害关系----仲裁庭可以追加,追加前看当事人意愿,同意的,通知第三人,是否参与仲裁,看第三人意愿
仲裁机构选择:当事人任意协商选择仲裁机构
专属管辖:勘察合同与监理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合同履行在工地),设计合同纠纷(可按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地)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挂靠合同纠纷管辖所在地:是否涉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如涉及,则按专属管辖处理,如果为单纯合同履行纠纷,则按一般管辖规定
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破产法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优于民诉法规定)
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禁止二次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