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
(一)竞争关系
1、竞争关系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前提?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竞争秩序是限定竞争关系的根本因素和判断标准)的行为,表现为: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
2、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竞争关系,原告是特定的受害者——原被告是特定的竞争者,即使不是同行业也可以产生竞争关系。
3、注意一般的不正当竞争和民事诉讼的不同
(二)竞争行为
1、竞争行为
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包括破坏他人竞争优势
(三)不正当竞争等基本范畴
(四)与专门法的适用边界,有专门法的以专门法的适用优先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断标准
(一)商业道德的内涵变迁
商业道德的核心是诚实信用
(二)判断标准的市场化
商业伦理标准越来越以市场效率而变化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
(一)自由与公平(公平是本位性价值)
注意公平、自由和效率之间的关系
【(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判决认为:未经许可擅自将竞争对手的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进行使用的行为,即使是隐形使用,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法官观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构成要件,即使未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竞争排名行为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
孔祥俊老师观点:该案涉及反法第六条和第二条的关系(公平与自由的关系),凡不符合第六条(穷尽了涉商业标志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规定的,则属于自由竞争的范畴,不再以第二条加以禁止,如果再以第二条加以禁止,则会背离第六条的调整初衷【(2017)京0105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书】
反法对逼真模仿未予以笼统禁止,反法第六条是法律界限
(二)搭便车
参考:(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判决书
(三)公共利益
反正不正当领域的公共利益即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