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拾网2023年度知识产权专家大讲坛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

(一)竞争关系

1、竞争关系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前提?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竞争秩序是限定竞争关系的根本因素和判断标准)的行为,表现为: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

2、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竞争关系,原告是特定的受害者——原被告是特定的竞争者,即使不是同行业也可以产生竞争关系。

3、注意一般的不正当竞争和民事诉讼的不同

(二)竞争行为

1、竞争行为

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包括破坏他人竞争优势

(三)不正当竞争等基本范畴

(四)与专门法的适用边界,有专门法的以专门法的适用优先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断标准

(一)商业道德的内涵变迁

商业道德的核心是诚实信用

(二)判断标准的市场化

商业伦理标准越来越以市场效率而变化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

(一)自由与公平(公平是本位性价值)

注意公平、自由和效率之间的关系

【(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判决认为:未经许可擅自将竞争对手的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进行使用的行为,即使是隐形使用,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法官观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构成要件,即使未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竞争排名行为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

孔祥俊老师观点:该案涉及反法第六条和第二条的关系(公平与自由的关系),凡不符合第六条(穷尽了涉商业标志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规定的,则属于自由竞争的范畴,不再以第二条加以禁止,如果再以第二条加以禁止,则会背离第六条的调整初衷【(2017)京0105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书】

反法对逼真模仿未予以笼统禁止,反法第六条是法律界限

(二)搭便车

参考:(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判决书

(三)公共利益

反正不正当领域的公共利益即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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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侵权判定规则的实践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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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背后必须是“人”吗?

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

二、可以把人工智能拟制为“人”吗?

不可以

三、人工智能是人创作的工具吗?

不可以

四、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以促进产业发展吗?

作为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吗?

这里的权利广义来看,不仅仅只是在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还包括广义上的利益

六、区分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

三个“署名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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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

(一)竞争关系

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前提条件)>>>>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法第2条第2款)

最高院反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9号)第2条:规定了“其他经营者”/也界定了竞争关系/适格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需要确定被诉行为是否不正当损害原告的竞争利益,也即需要确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利益上的损害与被损害关系,该关系是民事侵权产生的民事关系在反法中的具体化呈现,可以称其为竞争法律关系,也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民诉法第122条)

(二)反法中的竞争行为的广义概念:

*通常指争夺交易机会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还包括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如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等基本范畴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

知识产权专门法

*通常具有维护竞争秩序的功能

*属于专门法调整的事项,原则上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断标准

商业道德的内涵变迁

*诚实信用

*最高院在”马达庆案“确立商业伦理标准

*判断标准市场化

我国裁判今年来引入经济分析的清醒日益增多:如,”斗鱼TV诉全民TV 及跳槽主播安案“【武汉中院2017鄂01民终4950号民事诉讼判决书】以经济效率诠释商业道德:反法不是追求一般社会意义上的公平,而是效率基础上的公平,因此,商业伦理标准可以实际的行业背景下的商业惯常做法为依据,它必须以市场效率为基础和目标,并符合行业的竞争环境及特点。本院认为,若竞争行为虽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利益,但符合商业实际,促进了商业模式的创新,提升了行业效率,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则应摒弃完全诉诸于主观的道德判断,认可竞争的正当性;反之,若竞争行为既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利益,有无法促进市场效率,反而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损行业发展,则应归于可责性的不正当竞争行列。”

“快快乐动公司与友加友公司、梅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武汉中院2020鄂01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

“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与淘宝公司、阿里巴巴音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四川高院2021川知民终2116号判决书

“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北知2018京73民终字558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

(一)自由与公平

案例1:“荣怀教育集团与海亮教育集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

竞价排名行为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第11期

案例2:“正午阳光公司与太平人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朝阳区法院2017京0105民初10025号):竞争自由

案例3:“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莱哲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全国首例认定抄袭服装款式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案例)

(二)搭便车与食人而肥

(三)公共利益

消费者利益

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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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侵权判定规则的实践完善

商标法:第7、48、57、58、59;13、14;3条

最高院服务大局的意见 法发【2009】23号 第6点

最高院大发展大繁荣意见法发【2011】18号 第18点

《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11号 第3点

《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游离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法发【2021】29号 第6点

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商标权保护的核心: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1.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识别功能);2.保护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归属且不受损害(识别功能+表彰功能);3.识别功能是基础功能,表彰功能更为重要,激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做大做强品牌,同时提示其他生产经营者尽量划清商标标志界限,做好自主品牌

绝对保护(1982-2001)和相对保护(2002, 2013)

82年商标法第38条第1款以及01年商标法第52条第1款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体现了绝对保护;

02年的商标民事司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确定了“混淆性近似”的判断标准

将传统的来源混淆扩张到特定联系混淆

2013年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

将商标近似侵权的判定标准由“混淆性近似”修正为“物理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及商标近似切容易导致混淆的,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性使用与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48条 商标的使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涉外贴牌加工中的贴牌行为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历史阶段不同认定不同

注册商标禁用权的限制:合理使用和在先使用

正当使用方式?通常情形下,应当是描述性使用/未突出使用,例外是弱显著性商标,其保护范围受限,必然扩大描述性使用的解释范围

小结:1.商标性使用,应当强调以销售为目的的使用;2.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正当使用的解释具有个案特点

典型案例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高院2021川知民终2151号)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

跨类保护/同类保护

2013商标法13条:同类保护未注册驰名,标准:容易导致混淆误认;跨类保护已注册驰名,标准: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4条5款 不得选宣传条款

法释2009第3 号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个案认定、被动认定、按需认定

第2条 跨类保护、跨字号保护、抢注驰名商标不侵权抗辩

第3条

问题:

1.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采用淡化标准,同类保护采用混淆标准,是否意味着驰名商标保护同类保护弱于跨类保护?

2.“容易导致混淆”与“误导公众,只是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边界?

第9条(1)款同类混淆

          (2)款跨类淡化(减弱、贬损、不正当利用)

商标民事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 物理近似+混淆(混淆可能性)

案例:今日头条VS今日油条 广知2020粤73民初2332号

百度VS百度烤肉 北知2019京73民初1335号/北高2022京民终170号

 

总结:

1、从上表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来看,商标权保护早已实现由绝对保护转为相对保护

2、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但商标的表彰功能更为重要。而商誉与商标之间是“皮”与“毛”的关系,商誉是商标的前提和基础,决定商标禁用权范围的大小

3、商标侵权判定规则的总体导向,应当是划清边界,鼓励诚实信用,推动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减少纠纷的发生。普通商标侵权适用混淆标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应当高于普通商标。无论是同类还是跨类,都应以混淆+淡化为标准,以体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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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关系的界定:存在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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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背后必须是人吗?

客观上和形式上是否是作品?

 

美国版权起诉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含人工智能》没有新的内容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

 

二. 可以把人工智能拟制为“作者”吗?

1)法律拟制,例如法人

能享有权利和义务吗

2)开发者或者使用者为作者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视法人为作者的前提

 

三. 人工智能是人创作的工具吗?

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

 

四. 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以促进产业发展吗?

 

五. 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吗?

六. 区分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

法律事实有时并不等于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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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个基本环节
适用边界(调整范围) 判断标准 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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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进行判断。他有灵魂有精神仅仅根据直接的标准或者具体具体的标准还不够价值底层的一个理念来进行衡量,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复杂的问题啊,他那个啥。在进行阶段,在这个时候需要回归理念问题最基础问题,都是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啊,反正你能把这最基础问题也就解决了。争论或者是有时候感到有点模糊啊,究竟这个行为是不是这个人应该不应该纳入。我确实有一点疑问,尤其是现在随着科技经济变化非常快在这个情况下,会不断的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行为经常可以纳入我也会有一些模糊的地方,有在外的地方或者吃不准的地方,在这个时候啊要要。能够调整什么行为情况我可以进入。他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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