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楠:前法官精讲——股权转让纠纷审理规则与庭审技巧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方,由受让方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以合同自由和财产转让自由为原则,兼顾限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约定,妥善保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并注意维护公司外部交易安全。

  一、法人定性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故对“股权转让”的理解应以《公司法》为准,具体分为出资转让和股份转让,分别对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标的实体,不存在真正的“股权转让”。

  二、股权结构认定

  (1)公司初始设立时的出资比例;

  (2)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的股权比例;

  (3)原告起诉时的股权比例。

  视案情需要可能需对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名义出资和实际出资等再做细分。认定股权结构原则上应以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量当事人提供或依职权调查取得的其他资料,如出资转账记录、观泉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审计报告等

  三、股权转让方的认定

 股权转让方主体是否适格应根据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的公司股权结构加以认定。特殊情形:

  1、股东转让隐名股东

 不具有股东身份或其持股份低于实际出资。审理中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股权代持协议,正确认定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2、名义股东

  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全部或者部分标的股权。

  此时转让方对于尚未取得的部分股权并不具备现实的物权,而是基于其他股权转让合同向后嗣后获得股权的期待利益。判断是否实际履行。

  四、股权受让方的认定

  (1)股权受让方系公司股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存在限制性约定。

  (2)股权受让方系非股东的外部主体。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对外部出资转让予以限制但并未禁止。公司章程中有相关限制性约定,结合股东优先购买权审查审慎认定系争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3)股权受让方系公司自身。原则上标的公司自身不能成为适格的股权受让方,但存在允许股份回购的6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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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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