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时4:二、彭吉岳:庭前会议的辩护
目录:一、庭前会议的基本内容
二、庭前会议中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三、庭前会议中如何申请调查取证
四、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如何把握
五、庭前会议和庭审如何有效衔接
第一部分:庭前会议的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条第1款: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一、目的和功能
1.程序问题的预先处理:防止当庭提出程序问题导致庭审中断
2.实体问题的归纳整理:提前梳理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二、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方法
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陈述理由,工伤留痕,增加办案人员重视程度。
以排除非法证据作为切入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借助检察院力量:说服检察院一起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受阻时变换沟通对象:向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院长等人继续沟通。
出现新情况时再次申请:庭前会议不一定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召开,如果第一次正式庭审中再次充分说明相关问题,争取法院休庭中途召开庭前会议解决。
三、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8条: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扩展事项
瑕疵证据问题: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未达到排除标准,如何进行处理,可以进行协商,如进行量刑协商等。
开庭方式问题:视频开庭还是现场开庭等等。
其他事务性问题:家属旁听、辩护席位设置、庭审直播、被告人戒具等问题。
第二部分:庭前会议中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一、管辖权争议的常见情形
1.级别管辖被压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何理解“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例如,诈骗金额50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是否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2.指定管辖可能导致级别管辖降低
如基本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省公安厅依法指定给市公安局侦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却移送区检察院审理,并最终由区法院审理。
3.连续指定管辖的问题
如某案件,省公安厅指定市级公安机关侦办,而市级公安机关再次指定给下属某分局侦办,连续指定管辖是否有法律依据?
4.地域管辖问题
在涉众型犯罪当中,被害人人数众多,颁地域广,可能犯罪嫌疑人及大吩受害人在A市,而B市只有一个受害人,B市公安机关也可能先立案,异地抓捕,而导致案件最终在B市审理。
5.管辖不明的问题
如重婚罪中,犯罪嫌疑人及其重婚的对象都生活在A市,则其原配妻子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其经常居住地是否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如何进行“管辖权辩护”?
1.突出案件重大复杂或疑难的地方,争取“提级管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2.全面搜集“犯罪地”的证据。某合同诈骗案,犯罪地为合同签订地,但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对合同签订地各执一词,被告人找到了合同签订当天其在某地交通局现场缴纳罚款的收据,证明其当日位于当地。
3.核实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指定管辖手续是否完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4.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对于涉及需要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案件,一方面在当前管辖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使其了解情况。
5.寻找因回避原因导致移送管辖的事由。《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部分:庭前会议中如何申请调取证据
一、申请调取证据的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要全面挖掘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包括证人、被害人或其他相关主体掌握或持有的证据,也名手办案机关已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据。
2.书面性原则:《庭前会议规程》第16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个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3.根据性原则:为促使办案机关同意调取相关证据,应当提供尽量多的、尽量详细的证据线索,便于办案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如何根据现有案卷识别需要调取的材料
1.注意笔录中提到的材料是否存在:被告人及证人在笔录中可能会提到某些证据材料,核实这些材料是否入卷。
2.注意笔录中是否提到过其他笔录内容:如被告人笔录记载“关于这些问题我之前已经说过了”,如果此前没有笔录,或笔录均没有体现该问题,说明有其他笔录可能没有随案移送。
3.注意拘留后24小时内有无讯问笔录:《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注意笔录序号:部分案件中,办案机关会在每一份笔录上表明需要,即“第X次讯问笔录”,注意笔录是否连贯,如果序号有缺失,说明笔录可能不完整。
5.注意笔录时间和羁押时间:某 职务犯罪案中, 被告人2022年3月份被留置,但案卷中第一份笔录时间是2022年11月份,不可能在8个月的时间内没有做过任何笔录。
6.注意调取证据通知书对应的证据是否全部在卷:办案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会列明证据内容,注意案卷中这些证据是否全部出示。
三、说服法官同意调取证据的技巧
1.提供尽可能详细的线索:对于证据来源,证据保存地,证据载体等,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降低法官调查取证所工作成本。
2.重点说明证据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一般需要调取的证据对定罪量刑存在较大影响时,法官才更有调查取证的动力。
3.尽量当面沟通,聆听法官想法:凡是说服的工作,都要注重双向的沟通,避免自说自话,只有了解了法官对调查取证的想法,才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4.多寻找证据方面的“硬伤”:如被告人笔录中明确提到之前做过的一份笔录,但是案卷中却没有该份笔录,这样的理由一般无法 回避。
5.重点说明如果不调查取证可能给审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如可能导致最终判决结果不公,判决后当事人获取新证据后容易引发再审、信访等问题,影响法官的绩效考核和形象。
第四部分: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如何把握
1.展示证据不是出示证据:展示证据时,不主张详细宣读证据内容,控辩双方可采取对证据证明事项予以简要概括说明等方式,听取对方意见。
2.不宜和盘托出,也不要证据突袭:不要搞证据突袭,否则庭前会议整理焦点、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将落空;二是不要将全部证据材料或者详细证明目的和盘托出,可以采取对证据名称进行概括说明的方式陈述意见。
3.不发表详细质证意见:对公诉人展示的证据,简要说明有无异议即可,方便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对有争议证据无须在庭前会议发表具体质证意见。
4.注意对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发表意见:在对证据表达意见时,可能被问到对某些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的问题,涉及罪名定性问题,不在庭前会议讨论之列。
5.尽量申请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规程》第19条: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不到场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听取被告人意见。
6.尽量获取控方举证目录:部分案件证据量庞大,提前拿到控方举证目录,可以按照相应顺序进行法庭质证,提高庭审效率。
第五部分:庭前会议和庭审如何有效衔接
一、庭前会议可以决定的事项
1.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应当作出处理:如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
2.开庭前做出决定并告知:庭前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开庭前进行告知。
3.庭审中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再次提出: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争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二、庭前会议可以协商一致的事项
1.实体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将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查。
2.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后,控方可以选择撤回相关证据,辩方也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审查是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3.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审质证时予以简化。
4.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除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三、庭前会议中不可处理的事项
1.不能进行质证:只能“展示证据”而非“出示证据”,梳理对哪些证据存在争议。
2.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只能归纳争议焦点,不可以展开进行调查或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