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婚家房产纠纷40个实务疑难问题及应对指引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收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10

房屋买受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何认定?

主观善意

合理对价

房屋已经交付给买受人

 

5.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其共有房屋,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该房屋的出售款。 

5.15

一方有隐匿转移房产的行为,另一方可否要求婚内分割?(经常发生在再婚家庭里)

 

 

5.15 婚内隐瞒配偶购房,另一方有无权利要求分割。

一方父母婚后给子女买了一房屋,没有告知配偶,要看出资款到底是谁出资?如果是子女出资,那么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告知配偶属于隐匿财产的行为,但是没有恶意转移,所以对于另一方来说可以主张多分,但法院一般不会判太多,可以主张70%,法院会判6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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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取得的租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一般是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

富婆们注意了,如果想避免租金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你可以讲房屋委托给你父母或者专业管理机构,在婚前设立一个账户,租金都进入到这个账户里,避免跟你的财产混同,而且哦,不要让你的老公参与到这个租房的管理中。比如,哪里需要维修啦,不要说老公你去弄一下这种,如果这样不就太好算作你个人财产了。

 

5.10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现在的价值观不赞同这个观点,所以删除了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按份共有的规定。因为要考虑伦理关系,父母为孩子购房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5.10

夫妻在分居期间,一方父母多笔出资还月供,没有特别约定,是对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1、首先看钱款数额是否能对上,2、其次,这个婚后,在分居的时候替子女还贷的行为,考虑父母支付欠款的动机,不宜全部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也不宜全部认定为对个人的赠与,中和一下,偏向认为是对个人的赠与,折价给对方一些。

5.10 子女名下的房屋由父母出资、管理、使用,父母是否能排出强制执行?

1、父母是否系实际出资人

2、父母是否享有足以排出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问题,是否享有所有权

一审:不符合物权公示原则且不利于维护第三方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信赖,所以认定为孩子的

二审:父母与孩子之间没有代持协议,且因为父母孩子之间亲密的亲属关系,不能完全排除家庭成员之间代为经营、管理不动产的可能行,所以依然认定为孩子的。

5.10

完美的父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为何未能打赢借名买房官司?

综合案件考量,原被告的主张是否站得住脚。

借名买房是否需要配偶知情

借名的合理性

房屋的出资(全款;首付款+银行贷款)

房屋的占有使用

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原件持有 

借名协议的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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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出资未被认定为借款的情况下,是否考虑父母的居住权问题?

要考虑:针对 803 号房屋,双方均认可购房首付款、税费等赛用均
系董嗰父母支付,上述出资未被认定为董心父母向双方的借款。应系董圆父母对于双方的共同赠与。应当明确的是,房屋价值
巨大,父母倾其一生积蓄出资为子女购房,通常与子女共同生活在所购买的房屋内并照顾孙辈,年老时由子女照顾自己,父母虽未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对房屋仍有居住的利益,考
从公平角度衡量,803号房屋可归董心所有,还要考虑其父母的居住权益。

 

法院是否会认可后补借条?

这个在实践中又争议,不是说一定认可或者不认可,要综合整体案情进行评判。有的时候考虑角度不一样,法官判案思路也不一样。

比如一审判决: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不宜讲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虽然父母在购房时给予资助是普遍现象,但这不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也非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困窘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二审判决:从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法律关系。

首先看一下原告的述称是否具有合理性。

分析案件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

 第三,本案存在一方为多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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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婚前向父母借款购买的房屋,车位,离婚诉讼期间补写的借条,没有男方签字是否可行?

女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被分割,婚前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观点:

属于女方个人债务,女方母亲与男方并未达成借贷合意,所以女方与其母亲的借款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应及与男方。

 二审观点: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所以本案中,从借款的给付时间看,发生于结婚登记之前,但是此期间购买了婚后共同居住的住房一套,该住房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6

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但双方均有出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首先双方形成同居关系,购买房屋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且双方均有出资,该房就属于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时的价格,房屋评估市场现值,出资数额,贷款偿还情况等,还要依据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综合考量。

5.6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否视为共同财产?

可能被认定为附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登记在对方名下,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是否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共同生活近三年,且涉案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权利人已经登记为被赠与人,应当视为赠与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已经成立。

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鼓起关系。

5.6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由出资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付对方相应补偿。

5.6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怎么办?

1、双方都要房子的话,那两个人可以商量竞价取得,都同意的话,法院应当准许,这里的竞价可以是给双方对这个房子进行竞价,也可以是就给对方的折价款进行竞价,比如男方给女方补偿100,女方愿意补偿给120这种的,竞价取得。

2、如果有一方主张所有权,那么这一方就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找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全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一般评估会低于市场价10-20%

3、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那么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5.6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如果没有离婚成,那么协议视为没有生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

5.6

恋爱时将房屋50%的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能不能要的回?

本质上是行使撤销权,要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看赠与行为有没有成立,如果成立,那不能要回,没成立可以要回。如果将房屋产权给一半给女方是为了缔结婚约,比如是彩礼啊等等的,那么可以要求返还,但要看是否能主张是为了缔结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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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 男方付清全部房款,结婚后才取得的房产证,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如何认定?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出资的部分,如果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能简单的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来判断,应综房屋的性质,权利登记状况,评估价值,房屋资金的来源,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综合做出判断。

 

遗产分配份额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当事人即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包括几种情况,男方女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男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父母出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都属于微双方出资购置房屋。

 

帝王条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的4种情况,其他重大过错:

男方犯强奸罪入狱,算不算重大过错?

法院可以算做重大过错,如果是代理男方的律师也可以争取不算做重大过错。

重婚,同居,暴力,虐待

 

婚前男女双方均出资,但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男女双方均出资,但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不一定按照出资比例,法院会综合算一个比例。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男方过错?

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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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代理离婚案件,应签署离婚风险告知书(6个月再提离婚仍有不被判离的风险)。
  2.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首先,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民法典第1092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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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2条:规定什么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是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动产的,应该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的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以请求分割。
  4. 最高院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5. 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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