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重磅系列课:《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核心问题逐条精讲

第十一条的理解:限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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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的理解: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仅限于合同双方。而本条是针对合同相对人外的第三人事实欺诈胁迫的行为。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承担相应的责任,看是否有共同行为,如果是共同行为则是连带责任,如果分别实施的,没有意思联络的,按照相应过错承担责任。

第六条的理解:预约的认定,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第三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

第七条的理解:预约合同违约的认定。拒绝订立本约,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第九条的理解:格式条款。认定,提前制定重复使用,并没有协商(主要的点)。

第十条的理解: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异常条款,解释超出一般人合理期待的条款。

互联网电子合同的特别方式。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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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一、“缺乏判断能力”应当慎用

二、需批准合同范围不应随意扩张

三、报批义务违反后果逐级递增

四、意思表示是真是假和是否违法脱法纯属两回事

五、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终究只是徒劳

六、公序良俗的具体化不过是循环定义

七、无权处分回归一般性规则的本来位置

八、合同签名与印章规则的新风险极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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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诉讼或者仲裁、支付令+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已删除继承给付请求权、抚恤金、安置费

代位权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取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不能超过债权受让人(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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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举轻以明重,约定不开票解除合同,如果不付款,就可以当然解释,虽然不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属于另有约定,但是也可以解除。注意九民纪要,实践中解除慎用

以物抵债可能是债的更新,也有可能是代为清偿,新债清偿。

调解书(意思自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同于法律文书导致变动的判决,裁定(公权力形成)。

物保的目的是对抗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没有担保的效力,不能优先受偿,本来就可以拍卖、变卖、折价。如果办理预告登记?对抗查封,破产中优先。

29#不能为第三人创设义务,拒绝受领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30#第三款代为履行(519),该条与民法典矛盾,只是524条限定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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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被等同为充分条款

竞争性缔约仍然遵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则

意向书和备忘录默认不构成预约

预约的违约形态和违约后果具有特殊性

应予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仅限于异常条款

重复使用不是认定格式条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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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法论与价值观

(一)合同通则解释需要再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动态体系论条文可忽略不计

(三)合同通则解释优于九民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

(四)经由合同解释充分尊重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的边界,不得损坏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无效合同有效化

合同的必要条款不等于主要条款

长期合同,价格随行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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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备条款不能等同为充分条款

竞争性缔约仍然遵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则

意向书和备忘录默认不构成预约

预约的违约形态和违约后果具有特殊性

应予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仅限于一场条款

重复使用不是认定格式条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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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不应该受备案、批准受影响

避税的股权转让协议,阴阳合同。有金额的有效,不影响税收。

没批准是未生效,不是无效。采矿权公司股权收购,不能用十四条第一款,股权转让合同是真实的,不会触发生效。有观点认为实际上是规避转让的规定,非经批准不生效。(不认可)

内容决定性,实>名

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适合作为大帽子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规揽储合同有效  银行贷款合同违反资本充足了规定但合同有效。

保底条款(刚兑条款,九民纪要一律无效)?是否违法,合同是否有效?

预售许可证应该不与效力无关,不是有效无效,而是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行为,合同履行行为?

违反公法并不必然导致无效,如民间借贷中刑事违法。

公序影响,良俗不能违背。借名买房违反限购政策,无效?认为不是无效,只是变更不了,并不影响无效。不是公序良俗,是政策影响。为了治病买进口药违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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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五条关于第三人欺诈的责任,民法共同则
  2. 认购书,确 定将来订立合同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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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发生效力可以补正,如被代理人追认后

物权不能创设

权限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

区分债权物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超越法定职权,经理则是超越自己的职权。(意定)

法定限制(违约不支持,赔偿;合理审查则表见代理),意定限制

相对人善意,不是无效,只是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2#  与  九民纪要(看人不看章),实践中一般看章不看人,在扭转。章是否备案不影响。

第二款第三款新增,邮件,履行,注意留痕。

23#法院认定高度可能性,可以要求人员作出陈述。

基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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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侵权,人格权中的自由权也包括意志决定自由,故为赔偿责任。

意向书和备忘录没有缔约义务,属于无约状态,法外空间。

要看内容是否有缔约义务,不看文件抬头: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预约合同成立;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本约合同成立(公报案例 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第八条不强制要求缔约本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条 格式条款要件(3):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未协商。重复使用实践中不好证明。重点要在协商上,不能局限在重复使用上。

电子合同:勾选,弹窗不等于提示说明

异常条款:超出合理期待的条款,如律师费承担条款不是异常。原告所在地、甲方所在地法院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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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比如价款谈不拢,合同未成立。

民法典中有关于要约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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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方法论与价值观

  • 合同通则解释优位于九民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
  • 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被等同为充分条款
  • 竞争性缔约仍然遵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则
  • 意向书和备忘录默认不构成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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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民纪要-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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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九民既要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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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核心问题逐条精讲

主讲人

李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

 

一、方法论与价值观
●合同通则解释需要再解释
●动态体系论条文可忽略不计
●合同通则解释优位于九民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
●经由合同解释充分尊重合同自由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被等同为充分条款
●竞争性缔约仍然遵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则
●意向书和备忘录默认不构成预约
●预约的违约形态和违约后果具有特殊性
●应予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仅限于异常条款
●重复使用不是认定格式条款的关键

三、合同的效力
●“缺乏判断能力”应当慎用
●需批准合同范围不应随意扩张
●报批义务违反后果逐级递增
●意思表示是真是假和是否违法脱法纯属两回事
●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终究只是徒劳
●公序良俗的具体化不过是循环定义
●无权处分回归一般性规则的本来位置
●超越代表权与超越职务代理权的关系应当理清
●合同签名与印章规则的新风险及其防范

四、合同的履行
●非主要债务原则上不引发合同解除
●债务到期后以物抵债协议根据不同类型而区分效力
●债务到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物权效力
●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不具有合同当事人地位
●可代位清偿的第三人范围足够宽泛
●同时履行抗辩的矛与盾应具有对等性
●情势变更时合同解除本应更灵活
●情势变更规则并非一概不可排除

五、债的保全
●代位权之诉排斥仲裁协议并非最优选择
●代位权制度的漏洞补足
●撤销权制度的漏洞补足
●诈害性关联交易判断标准的误区及矫正
●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并用

六、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以诉讼代通知:魔鬼在细节中
●债务人“确权”规则的一般化
●债权多重转让应当区分普通债权和应收账款,后者优先适用登记规则
●债务加入中的追偿权首先取决于基础关系

七、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意解除不需要就解除全部后果达成合意
●解除异议期限已被废弃
●抵销不具有溯及力
●为保护人身权益或防范道德风险而特别限制抵销
●抵销与诉讼时效

八、违约责任
●违约方解除权一般化的尝试终告失败
●违约损害赔偿规则的充实
●违约金酌减的举证规则仍是一笔糊涂账
●约定放弃违约金调减权并非当然无效
●恶意违约不得主张减少违约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受限于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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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江苏法院认为按照法理,结合法律规定,除斥期,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决算完成之后。

 

法律动态生长的过程

欧洲没有市场,欧洲是判例法系统,衡平法和普通法

我们动态体系条文

有争议的条文

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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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不一致

与下位法也有不一致,九民纪要,对仲裁也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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