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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之前实缴,验资,过户。
2014.3.1之后认缴制
抽逃出资罪
一、2014年3月1日前-实缴制度。
1、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13条、14、18、19
、20。
2、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有审慎注意义务,需要对是否出资瑕疵进行审查,这个证明责任,实践中在股权受让方。
3、原告如何举证“合理怀疑未履行出资义务”:
1)变更记录
2)验资报告-工商登记中
3)企业年报中的资产负债表
4)股东的婚姻档案
5)公司的章程
二、2014年3月2日起认缴制度。
三、2024年7月1日起,5年实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