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新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2023年底新的公司法修订完毕,此前经过4次审意,是法律界的盛举。本次内容修订很多,不仅是条纹的修改,内容是实质性也做了修改。完善公司的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是这次新公司法的亮点所在,我的学习心得抛砖引玉。
一、简单回顾公司法修订的历程
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颁布,已经有20周年的重大节点,又重大意义。修订和修正的区别
1、93年颁发、4次修正和2此修订
2005年第一次大修(修订),是现行版本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规定,目前版本的修订也都是此基础上,具有超前的意思,强调j减少强制性规则,增加意思自治的规则,公司法中国有一句重要的话,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授予了股东充分自己的权利。
2023年第二次大修,在05年基础上进行修订,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228个条文,266条,修订的比例是非常高的。
除了这两次修订外,大家还要注意2013年的修正,为什么拿出来讲呢,就是2013年的修正,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本次公司法修订予以特别公关注的,传统意义的实缴制度变成完全的认缴制,取消了出资面的若干规定和限制,13年——23年10年来新的认缴注册制度下也带来了新的实务问题,本次修改做了有效的响应,大家也特别关注。
二、总则部分的修改
往往会忽略总则部分,可能会关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的权利和义务,我个人特别关注总则部分有若干的立法的理念在。
公司法座作为商法,相对于商事行为和商事现象滞后
不可能通过提前的立法把所有的商事活动予以规定,只能通过公司法中的核心理念解决实操的依据。
1、立法宗旨的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个定义之下,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的这样一个立法的宗旨,能够解释为什么在新测公司法中增加了大幅度的国有企业的相关内容制度,也将党的领导写入公司立法,也包括中国特特色企业制度,这是我们都无法回避的。。
2、弘扬企业家精神,那些人是企业家,应该居于什么精神?企业家不仅是自然人股东,还有董监高,创新。为甚涉及这个问题?因为和我们后边讲的董监高责任的强化是有密切相关的,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3、立法依据是依据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地位,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国资法外资法的衔接
4、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增加职工董事和监事的份额,保护职工的利益
5、股东享有哪些权利?收益u、决策、选任管理人员等
三、公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
公司法是一种标准版的章程,定位是核心、基础、原点,引发的是公司治理方面的。
一对关键词是有限责任和独立性,股东通过公司这种主体获得了有限责任保护的特殊权利,既然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其他方面其他方面就是应该获得相应的限制,权利义务相对应,股东就是以出资所形成的股权为纽带与公司形成的关系,他与公司真正的关系就是股权,而不是公司大小事务的掌控。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性,脱离于股东,本身是独立的法人主体
有限责任和独立性
股东以出资为限对于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权利于义务对等,有限责任和有限权利,股东以出资为纽带与公司形成关系。
公司的独立性来源于公司股东的出资,他的独立性来自于财产得独立性。公司一旦成立就独立于公司的股东
四、公司的资本制度
1、前端的资本流入制度
第一、出资期限有一些变化,热度高的点
第一、出资期限问题。2013年完全的认缴制,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只要股东按照约定支付就可以了,当然自13年注册资本制和改革后,认缴制带来了诸多的实操问题,根据司法实践这次提出了最长出资期限,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47)更为严格的是股份公司在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98) 这两句话构建了新公司法对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值得大家关注的是5年内缴足,虽然是5年的规定,但是还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还是认缴制,在认缴制的基础上增加了最长出资期限。
另外是股份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制度,也有说法回归了实缴制,那么与实缴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就是授权资本制,这次我们引入了授权资本制,也就是说对于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为股份公司实缴制度有效的补充。
第三、出资形式管制的弱化:非货币蔡财产出资,增加了股权和债权出资形式,以股权和债权作为切入点研究非货币的出资形式,尤其是实务中以股权出资也比较常见
第四、引入类别股份,实务中也有操作,上市公司中科创版已经实施A、B 股已经具体实施,这次是更体系化写入新公司法。网络类科技公司因为融资需求,造成股权过于分散,对于单一股份的表决比例有一个客观实际需求,这次我们说的类别股份不仅由传统意义的A、B 股还有优先、劣后股,转让受限股,传统意义上股份公司股份自由流通的基础上,增加了的转让需要公司同意的转让受限股。
无面额股,目前采取的面额股,是每股一元,无面额古后期会在资本市场出现一些变化。
第五、2005年实行分期实缴制,对于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注册资本都有限制,2013年注册资本改革后取消了这些限制,改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任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缴纳出资得时间,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
目前是适当的收缩,还是认缴制,但是有了自成立之日起5年的时间,同时股份公司是在成立前实缴,完全的实缴制。
最长出资时间的讨论,公司法266条规定,原则上都要调整,对于存量企业也要调整,老人老办法,不是,逐步调整到新法规定的5年,在特定情况下市场监督对于一些特殊主体保留了强制及时缴纳得权利,极个别的特例,存量公司当然如何调整和衔接,是有国务院来调整,现在国务院已经出台征求意见稿,核心意见是明确对于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实施3+5,即给予3年的过渡期,即自24年7月1日开始,设立三年的过渡期,接下来在过度期满后,到27年7月1日开始计算5年时间,自生效后有8年的出资时间安排,实际上对于存量企业没有那么急迫,有充足的时间。
但是具体怎么调整,新设企业比较好解决,存量企业该怎们做?大家关注实操问题第一、缩短出资期限,2050年,缩短到法定的期限内。第二就是要注册资本过大,就要按考虑减少注册资本。缩短出资期限的决议比例的问题,出资期限是股东们在章程中约定的,那么修改出资期限就是要修改公司章程,意味着要修订章程,根据公司发的规定,修改征程要三分之二的比例,但是对于为缩短出资期限的表决比例事项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在实操中已经达成共识,大家可以看一下关注一下2021年的公报案例,这个案例的裁判要旨中,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去哦他合理情形迫切的是由,需要做出出资期限的修改,否则股东会做出公司章程要做出出资期限的修改,要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咱们不展开讲了,其实就是对于股东东基本利益的保护,当初股东通过契约达成了对于股东出资期间的一个期待,所欲对于其缩短要有全体股东同意,但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合理紧迫事由,新公司法规定对于存量公司旧时年内,所缩短出资期限以不用全体股东同意,只要的三分之二同意即可。第二是减资,很多公司认为我这个公司注册资本太高,没有这么多资本出来,忙于减资想通过减资来降低风险,从法律责任上 讲其实极具法律风险的行为。现行公司法减资条款在177条,仅仅对于对于程序和流程予以规定,但是对于减资后的责任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目前来说对于公司减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与实践来说都是比照抽逃出资金来处理的,比如我和张三李四开个公司,我要减资,肯定要开个股东会,实施减资后,一旦减资流程出现瑕疵,外部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比照抽逃出资的责任来承担,也就是我减资,由我在减资的范围内对于公司能清偿的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张三李四和我在一起决定减资的主体,要对于对于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瑕疵减资,177条对于流程做了程序要求,流程的规定,对于债权要通知并公告,程序瑕疵往往出现在这里,对于债权人要书面通知,而不能是一纸公告,登记部门他不查你通知债权人的书面文件,只要公告就行,而实际在后续债权人发起的追偿中都是没有有效的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人享有提前清偿或者担保的权利,往往是因为没有有效的通知,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与引发后续的法律责任。减资流程的合规性的核心是对于公司债权人有效的通知。实际上司法中,是广义的债权人理解,不是说你借了一笔钱是债权人,只要是和你发生合同交易关系,有业务往来法律上形成应付关系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债权人。
出资期限就i讲这么多
第二、出资方式
股东的出资是两大类,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是先对简单,货币价值容易衡量,且交付方式简单,无非用交付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完成,而非货币出资,如何衡量价值,如何进行交付,交付到目标公司中,是我们要关注的。这次出资形式在传统意义上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明确了股权和债权可以用货币股估值并依法转让,两个特性。股权和债权是符合非货币出资的特点的,股权和债权可以估值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具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属性。股权出资有很多实操案例,合法持有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和负担,如质押的转让受限,不行),股权出资比较容易理解一些
债权是问题比较多的,极易引发出资不实。首先是债权评估的问题,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有直接关系,比如从银行购买的不良资产,账面价值1个亿,真正价值几何?但是以极低折扣价格购得,那么怎么对于这个债权做一个客观的估价就是一个问题。有关于债权出资就是两种种嘛,第一是对于用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出资,比如就是以从银行购买的债权出资,第二种就是以我对于目标公司的债权进行出资,比如我应当对于这个公司有500万的出资,但是公司成立前期我就垫付了很多费用,我有500完的应收,可不可以用这500万抵充我500万的出资呢,法律上是可以的,财务上就是我用财务上是个记账的过程。但是公司的清偿能力出现问题,如果我拿对于公司的应收出资,涉及到破产清算时会有个别清偿的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平等清偿的权力。
债权评估和依法转让(只是通知债务人问题)
第三、出资加速到期
新入法的制度。
简而言之,我和张三李四设立公司,认缴期限是2050年,章程中约定了可认缴期限。外部有债权人,股东依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外部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之间产生了权利冲突,如何解决?在实操中就构建了出资加速到期这个制度,分为常态下的出资到期制度与特殊情况下的出资到期制度。出资加诉到期最早出现在破产法的35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2条,这两条文规定了破产和清算下的加速到期,也就是特例下的加速,当公司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就不得再享有期限利益,当下进行清算,股东必须将未到期的出资出资到位,将应缴纳财产作为公司的破i产财产。真正的酵素到期制度是在9民纪要中,两类加速到期,在正常情况下,明确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外部债权人是不能要求股东加速到期的,除非一种是公司出出现破产情形而不申请破产的,另外一种是债务到期后出现后而股东会延长出资期限的。新公司法第54条更为宽泛的延展,不仅是上述两个问题,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言简意赅的论述,字少事大,需要但就背后很多的声音。什么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呢?九民纪要是第一种情形是属于的,穷尽一切执行手段还不能执行。具有破产的情形的,当然属于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另外就是我在起诉时你在外边边有大量被诉案件或者被执行案件,那么可以认定也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还有一个变化,新法和9民纪要的变化,不仅仅h是前提和情形发生变化,另外变化的是要求加速到期的主体是公司或者到期债权人,另外就是法律后果不同,九民纪要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不清偿的债权人的债务在加速到期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换言之是股东对于债权人直承担补充责任,而新法的454条,是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是不是归入权,而是由债权人或者公司要求股东将出资交给公司然后债权人再想公司主张债权;另外一种观点是债权人还可知直接向股东债,后一种观点是引用了关注民法典第537条的规定,537条的规定是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的成立,那么就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是谁,是公司,相对人是谁,是股东,债权人的法律基础j行使的代位权,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直接履行,在实践中有一些冲突,但是日后会有一个结果。
第四、催缴失权制度
新的制度,不是个完全性创始性的制度,是除名制度的2.0版本,05年公司法没有这个相关规定,不管是失权还是除名,最早的除名制度出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对于除名制度进行了很规范的概述,结合上海一中院宋于翔案例就是1%的股东干掉99%股东的案例模式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完美的诠释。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就拿宋宇翔那个案子就是,恒旭公司抽逃了9900万,抽逃了全部出资,如果恒旭公司没有抽逃9800万,还留了100万,那么可以适用除名制度吗?从文字意义上不能用除名制度,这次就是把出名制度升级为失权制度,把相应的部分未出资,那么失去响应的股权部分。
操作的流程,场景是公司在存续期间,董事会首先对于公司的出资进行核查,董事会权利和地位的强化,董事会要喝核查股东出资义务,核查出资义务是董事的义务,是权利还是义务?后续未核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应该是易中义务。由公司进行催缴,董事会是内设的机构看,外化的主体是公司向外发出催缴通知,一旦发现不进行缴纳,由公司向股东进行催缴,一旦在公司规定的宽限期内股东还没有进行补缴,那么还是要回到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进行失权的决定,这个以前不一样看,以前是股东会进行除名。当然还是由公司通知股东失权的结果,失权没制度的操作流程。是发出注主义,不是送达主义。对于失权的后果,条文中三个通道股权依法转让、减少注册资本、6个月内还没有完成,那么其他股东按照比例缴纳,但是先后顺序的吗?这个点是不是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失权出现减资问题,减资出现责任问题,因为失权制度出现减资,责任如何承担?失权的股份可以转让,转让主体是谁?转让的价格怎么进行?被宣告失权的股东那么是谁?不可能是实权的股东,董事会?公司?其他股东?失权后的救济?要在收到失权通知30天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在实操中,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还是确认股东资格?
董事会宣告股东失权董事会的失权是否需要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需要的。
董事会的失权决议是否适用“洁手原则”,这是商事活动中重要的原则,我和张三李四开了个公司,形成一个董事会决议,宣告李四失权,李四说,你们都没有出资,为什么宣告我出资,适用洁手原则。我自己没有投出自的情况下,也不能宣告其他人失权。
催缴失权制度是未出资的情形,那么抽逃出资是否适用这个制度呢?举证是不是有所不同。可填加老师讲的那些。
这是我们讲的前端资本的流入,出资期限的变化,引入了5年出资到期制度,出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引入了股权和债权的出资方式,还有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包括催缴失权制度,实践到中或者理论界可以通过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可为什么还要5年的出资期限限制,强化出资到期加速到期制度,而不再硬性5年出资期限制度,有这样的讨论,为什么要对比05年公司法与4次审议稿和最终版本,不能只读一下266条,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背后的蕴含的背景和理论基础。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