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学名家大讲堂——行政法治实践与创新制度探索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一)确定分配原则的事由

1、行政诉讼法的性质

2、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3、贯彻公平的原则

4、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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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内部或者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是否授权:案例:一级工商检查机关:(1)编办批文;(2)编制;(3)是否规定独立财政拨款;(4)法律法规的授权。

2.行政程序是否合法:(1)法律规定的步骤是否经过;(2)执法步骤是否合法;(3)作出决定的时间是否合法

3.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律:(1)是否都有证据;(2)与定性和处理有影响的均需证据证明;

4.证明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1)很多法院都有问题,固定被告的具体条款;(2)作出时没有适用,可以用来论证;(3)行政机关一般会最下位法的条文,比较保险。

 

原告、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范围

1.被诉行政行为存在;

2.证明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起诉符合起诉期限规定;

4.符合起诉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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