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能否以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注意:目前司法解释对于挂靠下施工合同竞争力的观点:
导出3:挂靠人能否以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注意:1.实际施工人应自证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2.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535条,而非2020《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3.起诉的前置要求:催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挂靠人能否以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注意:目前司法解释对于挂靠下施工合同竞争力的观点:
导出3:挂靠人能否以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注意:1.实际施工人应自证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2.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535条,而非2020《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3.起诉的前置要求:催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发包人接受挂靠
转包和挂靠的处罚不一样
1. 只有转移支付的义务;
(1)法律依据?
被挂靠人可能承担挂靠人租赁机械设备、购买材料的债务
挂靠协议无效无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不影响双方结算。
合同有效无效对违约责任影响较大
被挂靠人一般只有转付责任。
管理费用收取风险:民法典:507、567 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清理条款可以适用。有支持管理费,最高院有不支持的判决。
发包人是否明知,对挂靠人权利影响很大。
实际施工人:1、挂靠人,是否实际施工;2、转包、违法分包;
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权收紧,最高院态度有可能收回。农民工保障条例出台,没必要。
从权利不能由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2年内,如挂靠已履行守2年后,不处罚了,可以批露挂靠,不怕行政处罚了。怕被发包人举报。
只是借资质,只收很少的管理费,让被挂靠人承担全部工程款对被挂靠人不公平。没有相应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工程款的转移支付,没有工程款支付义务。告被挂靠人是迫不得已。
发包人拖延支付,挂靠人以代位权起诉被挂靠人不通。
发包人不同时点知道过错程度不一样。
发包人明知挂靠,通谋意思表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合同无效,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成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