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灵运: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实务——70种高效应对策略

区别:施工人是指合法状态下;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状态下的;是否实际施工人,就看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工作内容,施工班组通常是最小施工单元。日工资和工作天数结算工资。仅劳务作业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带领农民工赚的是劳务报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如投入了资金、人才作业费用,就是实际施工人,法律关系转变为违法分包或者转包。

承包单位不能提供采购主要建筑材料的证据,未签订委托合同,推定为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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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班组或包工头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建设单位不知情:不能否定大合同效力,也有合同解除权。

    建设单位知情:大合同无效。

        明知:1、建设单位与挂靠人先签订了合同, 后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高度一致。    2、 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招投标程序中缴纳投标保证金,提供履约担保的;3、建设单位直接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4、虽然 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但实际履约的确是挂靠人。  

母公司和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母公司可以交由分公司施工。

违法分包:1、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3、讲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将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5、将劳务再分包的;6、专业作业承包人还计取主要的人材机费用的;7、未经同意分包的。

      钢结构可以分包。

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钢管混泥土结构、型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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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领域不适用任意解除权,原则上建设单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时,建设单位才享有该权利。

建设单位可以行驶法定解除权的典型情形有哪些?

1、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手施工单位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修复的;

4、存在工期延误,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施工单位可以行驶法定解除权的典型情形:

1、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2、建设单位不履行主要义务;3、建设单位未按月支付工程价款,同时要指示施工单位无法施工,且在存稿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施工单位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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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这里的成本价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无法证明损失大小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关于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加宽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做出裁判。

建设  工程 施工合同 无效,欠付工程款 利息 的计算标准,有约定 的参照 约定处理;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同期同类带哭啊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工程利息性质属于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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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联合体投标比较多的运用在epc(交钥匙工程)模式中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初衷是要培育既有设计又有施工的大企业,但是事与愿违

联合体投标:二个及二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epc项目下的联合体

另外一种联合体:项目巨大、繁琐,组成联合体

招投标法31条,招标人拒绝要有法律依据,想要拒绝,要在招标文件里面明确;同意的,也最好明确成员的数量;

联合体成员的资质等级:三类,1.同类别资质,共同拥有的资质就是联合体资质;2.不同资质,按内部成员最低等级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就低不就高;3.不同类别资质的,按照不同类别资质分别确定联合体资质;这个与epc项目资质类似。

若有三个成员,二个有资质,一个没有资质只是供应商,联合体的资质符合要求吗?建筑法13条,不具备资质的不能成为联合体成员。回答:招标范围,看是否是仅是施工,还是涵盖有供应等专业,需要专业单位参与的,是可以有不具备资质的成员参与的,前提是要各行其是。

问题2:

招投标法31条。预审后,投标人身份已经固定,故不能变更;资格预审审的就是资质;同理,联合体里面的成员不得单独就联合体已经投标的项目再行投标-招投标法37条,包括组成新联合体投标,但是允许就其他标段投标。对外责任:1.联合体各方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27条、政府采购法24条,联合体成员内部对责任承担的协议不能够对抗外部;2.对下游单位(指施工单位的供应商:分包、买卖、劳务):联合体一方成员对下游单位单独签订协议要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签订协议的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联合体无关、与另外一方也无关---除外情况:

问题3:

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74条有规定,中标金额千分之10以下罚款,投标保证金2%、10‰罚款+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损失是通常是重新招标的损失,还有比如赶工费等损失。(2)不满意中标单位或者心仪的单位未中标等原因,招标人有可能爽约,行政处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73条,中标金额10‰以下罚款+中标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可以预见的损失如果是必然发生的,可以赔偿,不是必然发生的,发生以后再赔偿;

问题4:

如何提异议:1.法定期限-招投标法65条,2.异议对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3.有一部分必须先向招标人投诉,其他的可以直接向监督部门投诉;4.注意事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2条-资格预算文件差异,招标文件异议;对开标的异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44条-开标现场当场提出;5.评标结果异议。

问题5: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60条:投诉的时效性规定异议程序和投诉程序(投诉程序主体多了一个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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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

款项性质,要看借款和施工之间的关联性

付款主体是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具备付款条件,建设单位是否欠工程款未付,借款人转身就支付给材料商,人工费等,会被认定为工程款。

借款合同的要素是否具备,借款逻辑,是否与工程有关联,支付习惯等,借款人可要求预支单。如被认定为借款,则建设单位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二、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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