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0〕25号第20条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1]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2]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3]。
[1]签证属于工程合同,在法律上属于“补充合同”。签证按时间顺序:事前签证、事中签证、事后签证;按类别:管理签证、技术签证、经济签证。
[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口头协议、第三方监理指令、其他补充约定。现场签证是确认履约过程中工程量变化的依据。
[3]争议解决的方式: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