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陪审制度 +刑诉法238条一审违规需发回重审第4款(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刑诉法第183条 合议庭组成 1.一审有陪审员,二审没有陪审员;2.单独法规组合、或者法+陪,陪审员人数有明确规定,7个组合时法+陪为3+4(在人民陪审员法里面有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213条 明确规定有关案件的第一审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刑诉法238条二审时要求发回,也可以一审要求。什么时候提?从裁判文书上分析,有辩护人二审以这个提出要求发回,但是没有按照这个条款判决,主要理由认为是不属于“且社会影响重大”,这个变成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了,如果能论证成社会影响重大就可以在二审提,避免二审耍赖皮,1.研究起诉书直接有“社会影响重大”,有组织、涉众的,以子之矛攻其之盾;2.审理法院的类案有可能也会有类似案例表述;3.法院宣传案件的时候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案件;4.开庭前,相关公众号有出来,一般就属于社会影响重大
必须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涉环境污染的案件(最高,应当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案件事实涉及专门、3+7)、正当防卫案件(2020年,两高一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0条,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检察公益诉讼(XX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审判组织必须有人民陪审员、适用公益诉讼的规定)
既然人民陪审员是摆设,为什么一审要提?对当事人没有坏处就要提,硬刚到底案件,所有与被告人有利的都不让步,4个陪审员,有4次找到组成不合法的可能性,1.资格问题(第7条第4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不具备资格了);2.怎么查什么方面(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的答复);3.人民陪审员的回避,标准和审判员一样,当庭申请陪的回避就应当休庭,由院长决定(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可以参考人民陪审员司法解释第9条,7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
人民陪审员法第17条 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申请的主体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法院有权利可以决定,但应当有告知义务,规定在人民陪审员司法解释第2条)刑诉法的告知有两种形式:1.书面告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2.口头告知,并记入笔录书记员和审判员签字。如果审判人员当庭撒谎,符合应当回避的29条的条件
人民陪审员司法解释第3条 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确定陪审员,一并告知当事人。第9条,7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