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大咖来了!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在网络上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变得异乎寻常。新著作权法在修正案中就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此规制在互联网领域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那么在该定义下,限时回看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分享网站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行为?
为了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智拾网诚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就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精讲。
课程为2日免费直播,内容涵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特定行为的适用性案例讲解」以及「《刑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三大模块,从传播体系入手,逐步扩展到定义讲解、案例适用、新著作权修改的影响以及《刑法》保护的界限,不但帮助大家在信息网络传播的认知上达成共识,更在司法实务中做到于法有据的解释和推导。
这是一门由知产领军人物王迁教授亲授的直播课,内容简练精辟,直击法条要点,相信每个知产律师都能学有所获。
精彩预告
专题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1.著作权法传播行为的体系
2.向公众传播行为的认定:“新公众标准”还是“传播源”标准?
3.“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的理解
4.《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修改的解读
专题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特定行为的适用性的典型案例讲解
1.小影吧提供网络视频点播服务
2.卡拉OK厅提供点唱服务
专题三:《刑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
1.“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解读
2.《著作权法》修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