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1、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发行 传播
共同特点:都是通过服务器。
信息网络传播权难点及重点…2
王迁(视频直播课程)
对公众的理解:不特定多数人,排除家庭圈和联系密切的朋友圈。传播对象的公众是预设的接受者。
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是对侵权抗辩的理由。
在局域网或内网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不意味着任何时刻、任意一台计算机,没有任何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对特定行为的适用性:
小影吧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和账户,(反映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是将作品放到提供端(网络端),是一种远程传播,不规制现场传播。
广播权第二项子权利:针对的是广播的行为,是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
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邻接权的保护力度不会大于著作权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6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难点问题
一、行为认定
严格区分发行和传播
发行一定要转移物质载体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是以不转移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使得公众感知作品的内容。
传播
现场传播(公众在现场)、远程传播(公众不在现场)(交互式和非交互式,仅在远程传播中分类)
广播权=非交互式向公众传播权,可以规制任何技术手段(包括网播)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构成了向公众传播权的完整体系。
破坏技术措施不等于实施了传播行为,两行为性质不同。
传播行为=传播源+面向公众(远程、现场)
在日本:传播源理论体现于服务器标准。服务器=产生传播源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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