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的核心能力在于:
  • 市场开拓能力
  • 客户沟通能力
  • 法律适用能力
  • 文书制作能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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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答辩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起诉的目的: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实现胜诉目标;被告——阻却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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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准确快速审理,不能代替庭审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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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会谈纪录,定稿德原告同意,拒绝违法表达,风险告知,危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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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起诉状的要求:1形式符合规范,诉求于法有据。2诉求言简意赅,理由点到为止。3逻辑清晰严明,预留攻守之道。守底线,尊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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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表达与虚假陈述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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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现实意义

一、好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有利于法院正确快速审理案件

二、起诉状和答辩状的不能替代庭审言辞

三、矛和盾在形式上永远产生对立

四、可能有无解的诉讼,但不会有无解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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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撰写起诉状、答辩状的风险控制

需要跟客户进行认真交流,

一、接案时即做好会谈记录,分析研判处理路径

要做好记录,让客户签字确认。

二、定稿前需征得原告同意

客户可能需要添加诉讼请求。

三、拒绝违法诉请和违法表达

诉讼请求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四、对不合理的诉请或辩称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

要告知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

五、危机干预和处理。

写的起诉状交到法院后产生了重大危机。如代客户签字,客户一旦不满意,风险就很高了。邮寄的材料一定要保留邮寄凭证。一定要固定好证据。可以通过微信、电话、等保留证据。证据一定要清单,注明是否原件、是复印件还是影印件。一定要记录、做好签收。尽量不要持有原件。已经产生风险怎么处置:在法院上向法官出示记录依据,是记录错误,不是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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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撰写起诉关的要求

一、符合规范、诉请于法有据

(一)诉讼请求符合受案范围,合理选择管辖

(二)法律依据明确,寻找对已方有理的观点

(三)事实理由与证据目录遥相呼应。

诉请言简意赅,理由点到为止

一、请求具体清晰,尽量一句话表达

二、事实归纳简述,尽量用短句表达

三、厘清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边界

事实调查是案件的基本事实。

逻辑清晰严密,预留攻守之道

一、三段论是配套路,需要遵循

二、结合证据内容,适当放大起诉标的

三、部分事实可以不直接表达,准备庭审策略

庭审策略:对基础的表达不应作虚假陈述,

撰写答辩状的要求;

一、答辩符合规范,辩称于法有据

一、答辩亮明态度,如提出管辖异议应放弃答辩

二、主体适格是基础,转移目标是策略

三、法律依据明确,寻找对已方有理的观点

四、事实理由与证据目录遥相呼应。

答辩不可以延期,举证可以延期。

严守底线尺度,尊重基本事实

一、对于法定身份关系、基础事实应当予以认可

二、对于存有疑义的事实予以坚决否认

三、合理表达可能的事实

虚假陈述会受到法院处罚

四、避免虚假陈述

围绕诉请类型,合理展开驳斥

一、对于确认之诉,可以同意或否

二对于变更之诉,可以据阻却

三、对于给付之诉,可以请示减损

四、避免自认不利事实真相

认真核对,避免自认不利事实。禁止反言,庭审中可以说是口误,但书面的就没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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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答辩的目的:

作为原告而言,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如何看待起诉:一、消极中立,不告不理。不主动介入纠纷厘清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的界限

二,立案登记制的客观要求

三、法院的裁判不得原告诉讼请示范围,避免超判或漏判

一、审查起诉关应尊重人的意思表示庭审以人的诉辩和举证质证为主演进

三、裁判结果直接体现

适度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

一,以判决有据为导向,引导当事人明晰诉请和辩称

二、以查明事实为目标,引导当事人聚焦举证和质证

三、以履行无碍为依据,释明当事人变更不合适的诉请

四、以节约司法资源和履行经济为取向,引导不事人放弃部分权利或履行部分义务。

 

不得拒绝裁判

一、诉讼请求符合受案范围,法官就要给予答案。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是裁判的最终目标

三、原告撤诉、双方和解或法院主持高危成功,法官无须进行实体可以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裁判

一、法院针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的方式有多种

二、驳回诉讼请求,不要求指明救济途径

三、若指引其他救济途径只能原则概述

四、避免错误引导致使当事人遭受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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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起诉状和答辩状

一、起诉、答辩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1、直接目的

原告: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实现胜诉目标

被告:提出答辩意见为了阻却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如果认为通过答辩还不能弥补利益损失,可以在涵盖本诉的同一法律关系中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2、价值取向

原告—利益最大化)(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诉讼标的得到最大化的支持)

被告—不让原告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对于原告主张的一般是事实没有主动承认的义务,对于诉讼标的应有减损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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