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优先受偿权:
形成时间鉴定受影响较大
司法解释: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
3、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约束力变化
除鉴定程序、鉴定资质、超鉴定范围的之外
司法解释:可以不认可,除双方认可受其约束的
价款结算裁判规则的变化
1、黑白合同结算的变化
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只要招投标的项目)
江苏高院:非强标——实际履行合同未结算依据(18年)
建设工程案件的专属属管辖:勘察、设计之外,最高院人民法院报认为其他应按照专属管辖。
2、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的,申请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
工程行业的复杂性
eg:竣工验收申请报告vs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决算应竣工验收后28天内提交。
2、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确认时效为发包人确认工程款的时间,如合同没有约定,最长为诉讼是效三年;返还时效为确认时效届满后三年的诉讼时效。
3、如果发包人在确认时效内未完成决算确认,后又要求鉴定的,应不被支持!
4、承包人对预付款享有7天的催告权,如发包人7天内未支付,承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进度款承包人享有14天的催告权,如发包人14天内未支付,承包人享有停工、合同解除权。进度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审核、确认、支付。
5、预付款的时效为7天(应付款期)加7天(催告期)加三年诉讼时效。进度款的时效为14天(审核付款期)加14天(催告期)加三年诉讼时效。结算款的时效为28天(确认付款期)加28天(催告期)加三年。
开工条件:是指三通一平,应由发包人提供。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二)款承包人的做法:首先要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场,然后办理不具备施工条件的签证,进场是做施工前的准备。
竣工结算文件:1、施工完后的竣工图,要有发包人盖章确认。2、竣工结算报告;3、提交的竣工资料经档案棺核准收讫的证明文件,证明工程所有竣工资料被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了。注: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就应该到项目承建地的档案馆去要提交资料的目录,使得工程从头到尾可以按照目录收纳资料,使得竣工时资料齐全。
发包人在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时,要审核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应要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果发包人盖章确认了,就表示符合要求。
工期顺延应在规定期限内用书面方式提出来,如未提出,视为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颁布
1、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2、违约金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
只有影响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才算。
3、通用条款的使用?
在签订合同时写明:同意某某版能用条款,条款内容不用打印在合同中,但内容涉及到双方重大权利义务的,双方应加行约定 。
1、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
2、违约金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
主要看是否影响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找法
人工费
造价纠纷的法律适用方法
1、找法
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不要关心施工技术问题,
发包打承包:质量不合格及延期
承包打发包:工程款
于法无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对的,这种裁判思路是错误的,应当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
专家认证、案例检索报告
大前提:法律规定
小前提:事实
结论:判决
工程律师应当到现场进行,抓住事实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实际施工人之诉发包人的,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价款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建议自己在起诉时直接一起起诉,列为被告
作为被追加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代理人,可以提出自身独立zhu zhan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合同结算的,应予支持
工期顺延及但书
约定工期顺延应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
虽未获得认可,但在时间内申请且延期符合合同约定
工程量争议,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工程量签证的,可以安装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司法解释二
当事人要求以中标合同为准的,法院应与支持
不签订黑合同,而变更为其他的规避行为的,变相让利
规划的补正时点
议题
看合同有效对我是否有效,发包人起诉后还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撤诉取得规划证后再起诉的,是否视为诉前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