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大结算概念
小结算概念仅针对价款进行
工程司法解释二
价款的组成都是保护范围
定额
外装修影响内装修,机电安装影响内装修,内部协调事项,工地例会形成签证,计入结算,如果这部分不计入优先受偿权,不符合工程款的计价规则,签证变更可以计入结算,属于工程价款,需要分析对待,看是否能够归结为正常的工程事项,可以进入结算,但不一定能够计入价款。
江苏不认同通过发函形式主张优先权
但其他地方有同意的情况
折价拍卖有时间差
协商折价但未过户,
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大结算概念
小结算概念仅针对价款进行
工程司法解释二
价款的组成都是保护范围
定额
外装修影响内装修,机电安装影响内装修,内部协调事项,工地例会形成签证,计入结算,如果这部分不计入优先受偿权,不符合工程款的计价规则,签证变更可以计入结算,属于工程价款,需要分析对待,看是否能够归结为正常的工程事项,可以进入结算,但不一定能够计入价款。
江苏不认同通过发函形式主张优先权
但其他地方有同意的情况
折价拍卖有时间差
协商折价但未过户,
实际施工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
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文件同等级
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的变化
1、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化
合同法:2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自发包人应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3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咨询意见是否有约束力
江苏高院08意见17条:
诉前共同委托鉴定对工程作出鉴定结论,诉中一方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符合《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情形除外。
工程司法解释二13条:
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允许,但双方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共同委托不代表受该咨询意见约束吗?
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出具造价咨询意见,一方不服,可以起诉要求司法鉴定确定结算款
双方明确受第三方造价咨询意见约束的,按第三方意见执行,无论第三方是否具备咨询资质。
黑白合同结算的变化
1、司法解释一21条,以中标合同为依据是否仅适用于强制招投标项目?
江苏08年意见、10年指南:
只要招投标,即使非招投标,也适用以中标合同为工程价款为结算依据
江苏18年解答:
非强制招投标的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计算工程价款
安徽高院09:
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后招标后签订另一个合同,以履行的合同为准
如果双方未按照招投标合同签订另一份合同且已通过备案并实际履行,则作为工程价款执行依据。
2、专属管辖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则是否完全包括其所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九个子案由?
总结:非强制招投标项目但实际进行了招投标,则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2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的,申请造价鉴定,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18解答第7条第4款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1.中标合同的扩大适用
(1)违约金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判断内容:是否规避招投标的秩序和其他投标人意愿)
违约金可能构成:(1)对中标人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2)对其他中标人投标意愿
2.施工合同签订外的让利协议无效
1.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不包括利息,及违约所产生的利息。
违约(合同不正常履行即违约);
2.监理的会议纪要
协调事项不一定为违约行为,不一定造成损失。合同履行的正常协调事项可以进入价款的计算方式。
3.技术流
标准化、流程化,根据法官观点判断输赢。
老律师以自己观点说服法官。
4.优先受偿权放弃的限制
(1)发包人支付对价可放弃
(2)江苏高院认定放弃不能对抗第三人
(3)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才无效,难以证明;必需要证明承包人破产或对承包人所有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5.优先价款受偿权行使方式的风险
(1)江苏高院不认可发函方式。发函易伪造,形成时间不能确定。
(2)广东高院认可发函方式。最高院限制为应付款6个月,发函将变成一般时效。
(3)协商变价签订合同,但6个月内无法过户,最高院条款将会被规避。
1.实际施工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平行发包对管理有能力要求(能省钱)。
2.原因:
法院系统意愿对实际施工人诉权将进行限制,中央领导意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法学教授则认为无效合同无有合同相对性。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单独主张,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可能造成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4.挂靠人有无优先受偿权?
挂靠人起诉发包人一定要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主张并不另外收费。
1.优先受偿权行使起算点
合同法286条规定优先,02年批复竣工算6个月(施工人无结算人员),15年案件以价款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江苏法院发起,最高院维持)
2.15年案情
施工单位(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在6个月内向发包人发函,银行对法律函提起司法鉴定(按照争议额收费,收了700万)。鉴定为假,双方串通。
3.浙江高院不允许形成时间鉴定
(1)没有标准
(2)可以被其他方法影响
4.案件讲解:
未竣工验收报告、未结算、未使用。
(1)不主张合格,不允许收工程价款
(2)算工程价款,期限过期
(3)以概算确定结算价格,调节结案,仲裁庭不允许优先受偿权由调解确定。
(4)撤回申请,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确认。
5.中途解除合同如何确定价款
(1)报结算,审核
1.共同委托造价鉴定,要求重新鉴定不允许。鉴定机构或鉴定资质不可或程序不合法的除外。
2.共同委托造假可以重新鉴定,同时鉴定机构不需要资质(可以谈价格)。是否可以由调解中心委托鉴定(费用减少2/3,时间减少半年以上)。
1.非强招项目,以中标合同结算。
2.除了勘察设计,建筑工程下的8项纠纷均为专属管辖。
3.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结算协议难以被司法鉴定推翻,施工合同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江苏高院18解答第7条第)
1.案件少,一年40万件。
2.工程案件很复杂,法院不愿意办(判出来容易错,判错率、改判率很高);专业律师少。
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竣工验收)
4.律师专业,法官不专业。
1.合同法的六个法律原则:
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及公序良俗、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黑白合同结算的变化:
司法解释一: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竣工验收报告给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价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变化
孙宁连
今年建纬所分所会超过2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