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563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其他原因在民法典中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需理由即可解除三种类型。

2.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为(1)非当事人原因,非不可抗力(民法典753条2款,租赁物因其他原因被摧毁);(2)当事人原因 ,但仍需催告(民法典778条定作人协助义务;民法典806条发包人协助义务)两种类型。

3.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为(1)严重不安因素(民法典67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民法典716条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民法典806条,承包人将 建筑工程分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2)生命权、健康权保护(民法典731条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时,即使订立合同时明知;)(3)人格权保护(1022、1023肖像、姓名、声音许可使用,权利人正当理由+合理期限通知+损害人格尊严如品牌丑闻/妨害人格自由发展如转行转业比如从政)(4)节约资源(绿色原则;民法典857条开发技术合同标的技术已经公开+合同履行没有意义)

4.无需理由(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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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期限未规定长短,但特别法有规定。(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法定期限30天,指定期限超过30天则优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5条法定为3个月,有约定从约定

2.合理期限有法定、指定、约定三种类型。指定和约定要具体、合理符合法定;与履行难度 有、必要周期相当

3.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也可强制履行,在 特别法中有体现。九民纪要38、39、40条规定报批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单独生效,可以解除并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强制执行。《审理矿业权司法解释》第 8条约定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

4.分期付款未支付价款达五分之一的,买受人经催告后才享有解除权(民法典634条),合同法167条则认为不需要和催告。实际上民法典仅将 此情形视为不履行主要义务,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合同法94条3款和4款的区分)。

6.无权处分(民法典597条)、标的物质量问题(民法典610条)为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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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以主体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2.双方解除为协商一致的解除。

3.单方解除为具有解除理由的解除。一种为法定理由,一种为约定理由。

4.法定解除理由为民法典563四款情形,真正解除目的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种。真正解除事由为不履行主要债务和不能实现合同目两个,且不履行合同目的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5.不可抗力为三不能,情势变更为导致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事件。

6.预期违约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不安抗辩归入默示违约之中。

7.法定解除关注交易稳定,约定更尊重意思自治。

8.法定解除可以在约定解除中明示或者限定(合同目的进行明确),更有效率

9.违约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即可解除合同(原则),延迟履行(必须有超过履行期限的行为)+催告(口头书面均可,但口头需要提供证据;同时无次数限制,民法典389条有特殊限制)+主要债务(非主要债务不可+且未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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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解除事由可以在约定中明示或者限定。特别是明确合同的目的。

2.情势变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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