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误区

生活中的常识,解决著作权问题

从行为的定性入手

从法律的概念入手

机械表演、广义的著作权人

为词曲作者规定专有的专有权利

从概念、规则和逻辑着手分析

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日常的含义

迪比特诉摩托罗拉

机械表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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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保护竞技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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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方文件是作品,但基于传播目的,故不予保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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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保护时事新闻(不包括所配新闻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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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保护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2.古籍断句:李子成诉葛怀圣(还原原意,对历史的解释在法律上不能受版权保护。除非点校人员自己承认是戏说)

3.重要原则:禁反言

4.郑某诉大众文艺出版社(北京二中院)、周锡山诉江苏凤凰出版社(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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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具有实用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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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只能进行个案认定

(1)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

(2)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概括

(3)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2.思想与表达的混同

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被认为是思想,著作权不予保护

3.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职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适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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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

1.思想和表达的分界(抽象概括法)

思想:主题思想、故事梗概

表达:情节设计 具体的文字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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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在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中的不同地位

违法学术规范VS侵犯著作权(钱某诉朱某 杨浦法院200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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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风格)

“面罩”节目模式案(属于创意)、女子十二乐坊案、红楼春秋案

2.引进节目模式后怎样合法保护?——区分模式本身和制作完成的节目——合同约定、注册商标、商业秘密

3.误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代表不受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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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应诉:否定对方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之前公有领域就存在类似的作品)

2.独创性与侵权认定:证明涉案作品非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1)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2)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3)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3.“猴寿案”: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就不侵权(错)

4.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

(1)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

(2)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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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创”的高度要求:两大法系不同(录影两分: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大陆法系认为电影/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录像只享有邻接权)照片不两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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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内容的要求:能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或文艺美感(舌尖上的中国案)

2.构成作品的部分单独抽出来具有独创性,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技术上独创的生造词汇不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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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不要求高质量或高度的文学和美学价值,但不能过于微不足道。如对艺术作品有美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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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是客观标准,不考虑难易程度、时间投入、技能技巧、材质尺寸、经济价值、社会后果。

2.创:智力创作的成果,有智力创作空间,体现创作者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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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帝之手案(判断是作品,原因在于难,具有独创性)

2.“绿野仙踪”插画临摹案(不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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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剧不是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的特征: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由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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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可以约定在某种场合下“不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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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技术条件要考虑“可获得性”,即离开了单位的环境,是否随处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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