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易又鲜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一)传播手段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别于其他远程传播行为的特征:交互式传播(可点播)
“定时播放(网络直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古城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权,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权
(二)与发行权的区别
作品+物质载体=原件/复制件
出售或赠与原件或复制件=转移物质载体所有权
卖书、附赠光盘...... 发行行为
提供作品的在线欣赏或下载?......传播行为
案例:源泉诉百度(上海一中院2010):从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而言,法律既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即意味着这些权利相互具有独立性,其间不应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地带,而且从法律规范的文义而言,发行权显然是指权利人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强调了权利人允许公众通过交互的方式获得作品的权利,对于权利人而言,两者保护的侧重和范围并不相同。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是驻足劝人或者邻接权人所享有的独立于发行权的权利。
(三)公众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IPTV限时回看是否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四)获得
“获得”>在线阅读、欣赏或其它方式在线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