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权威解读系列大师课

新公司法

事实董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影子董事  幕后操作董事行为的人 指示董事实施某种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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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缴制度的演变:

全面认缴;部分认缴+时间和金额限制;全面认缴+无限制;全面认缴+限制出资期限;

2、从鼓励投资变成防止逃避出资义务。(弊是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打算真实出资,期限利益被滥用,天生问题催缴难度,瑕疵股权自由忽略债权转让规则,事后追责难度大)

3、公司之团体法的视角(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性,不能协商豁免、登记是法定变更程序、不得债务抵销出资义务/约定性也不能超过法定性)(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增发股本的权利给董事会,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更多涉及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如:黄光裕入狱后,新的股东进入后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关于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收回)

4、新公司法的立法选择

全面认缴制度继续保留,加速到期制度有利于矫正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过度保护54条(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不同于破产法的加速到期,仅是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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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维度下的政策制定,如资本制度和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2、相邻法律之间法治秩序维度的协调,商法组织法和行为法,民法典中的特别法,合伙企业法等。

民法典(民商合一,采用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的区分,其他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之间没有实质相关;三会一层的规定比较简单;关于法人住所地的规定比新的公司法更优化,因为该项的具体规定属于新的规定);

注意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冲突和衔接比较:公司法属于新的特别法(在自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三会一层的职责权限进行简化,如不用决策预算决算以及投资计划之类;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董事会成员,以前是股东都是同等的清算义务人,按照九民纪要承担清算义务的同等赔偿责任,也改变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利分担,但是是否会导致实控人或者大股东的清算义务?影子董事或实质董事,要和执行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谁管事谁负责清算)。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不同:知情权的问题(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有权查询财务报表等,比原公司法更知情透明,但是没有复制权,新公司法有权查询会计凭证,但是也不能复制);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参与执行事务成为表现合伙人,承担无线连带责任,而且普通合伙人没有派生诉讼权益,但是新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有完整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问题:执行公司的事务就可以,非执行董事或者独立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前董事和经理的辞任都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话,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应该是委任和委托关系,因此双方之间都有解除权,经理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现在公司法直接规定董事和经理辞任,但是也产生问题,如果还没有衔接期间,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继续代表公司,不能对抗第三人,风险将难以控制,因此反向督促公司尽快办理新的变更登记,如果确实还没确定,原来法人就可以更正登记之诉。

揭开公司面纱:第二十三条的第2款,横向人格否认已经上升到法律规定,且是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否认,彻底摧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所有屏障全部打破。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提供实体法依据。

一人有限公司:全部删除,相对同等对待(23条第3款以外,举证责任倒置的风险),且适用于一人股份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要适用,财政局或者国资委将面临如何自证下属公司之间资产独立问题,以及他们也将面临大量当被告的问题。该倒置的要求是否合理?其实若真是滥用行为,仍然可以规避,换兄弟朋友之类的,共同持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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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公司内部存在多本会计账簿;

周延性,补充赔偿责任;

这次修订具有政治色彩;

是民法典的特别法,民法典的营利法人/非营利人法人,没有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民法典与公司法适用上的冲突该如何解决,典型例子:决议的撤销权,公司发规定60日的除斥期间,民法典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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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法依据;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一样,举证责任倒置(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还需要哪些),国有独资公司亦适用(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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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能有多本账册,因此查阅会计凭证,但不能复制。

一般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除非章程有特殊规定

保管账册和财产的义务。

职业债权人:告股东没有尽到清算义务,不以出资额为限,实际损失是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小股东有证据能证明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可以免责。控股股东会不会以以上方式逃避责任?新公司法确定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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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制的功与过

1、全面认缴制的利与弊

2、 保留了全面认缴制:不出资设立公司;

3、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与破产法上的加速到期:

(1)裁定受理破产,出资到位;

(2)公司法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时要求股东提前缴资。

4、限制认缴期限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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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公司不需要预算决算

 

送达难

解散清算组组成不同

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代为清算义务人实践中不同

原则上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

实控人

没有正式担任董事职务

不做假账。会计

财务会计账簿

给下那个花约定公司

执行法官陪同摘抄

广东:法定代表人可以空缺,登记联络员

解开公司面纱:新增横向人格否认

江苏高院:应当参找不参照,退回

指导案例适用效力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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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为大修:

原有基础上的改变与法展,1、违法减资后果

2、董监高应承担责任,3、知情权中可以看会记凭证。

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都是组织法:应设定一般性规则,而不应该无理由地给予差别,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明显不相同,是由于立法技术造成:比如知情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权查财务数据等。就包含会计凭证。

总则新改动条文: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事务董事、经理,董事与经理就是委托合同,适用民法委任或委用的关系。我们的公司法没有这样的名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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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的行政许可:负面清单
  2. 等内等,等外等;
  3. 股份公司的股权变更的登记问题(目前仅登记发起人);
  4. 电子营业执照的安全性问题:假国企、假央企
  5. 不合理注册底本、经营企业等问题;
  6. 法定代表人权限:信息披露义务
  7.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认可度的问题
  8. 法人注销:老人趋去世,清算与继承
  9. 冒名登记问题:直接涤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0. 公司登记制度的现代化:公司章程的公开性
  11.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股权代持的效力?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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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大纲(最早华为公司内部制定)

三十二:六大登记事项:(六)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等没有要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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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公司章程是备案,现在删除了备案,仅有登记,公司章程现在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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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和法律思维方式 变化  

1、公司设立宗旨的完善

第一条  职工  根据宪法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弘扬企业家精神 

2、法定代表人制度体系调整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封闭公司冲突的救济措施完善。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个主体的赔偿之诉)

4、人格否认制度的横向扩张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横向否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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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条  电子营业执照  提高安全度 

34条  变更登记  

35  法定代表人 

行政机关审查义务,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属于实质审查。  

合理存疑的  应当让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登记 要公示    备案 不公示

新公司发取消了备案  章程?

关于公司登记制度现代化   文章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一个以上

章程有股东共同制定   公司治理机构  

出资方式  增加股权、债权  

LLP  转成  律所   

评估    董事 催缴出资的额义务  

深圳斯曼特公司一案  

崔进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2弘扬股权文化  3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债权人利益  4保护职工权益  5

6弘扬企业家精神  7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9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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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期限利益

债权人查公司资产

现金为王,现金充足

负债率

有效公司数量

泡沫公司,0资本就是借别人的钱下自己的金丹,不一定能作为分红入个账,董事会的授信义务。

没有按时缴纳出资受众是公司,受损也是公司,公司受损就是股东受损。

受合同法的规制

股权转让,债务转让,事前规则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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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到期   加速到期出资    公司法54条   代为求偿权  请求权基础  公司的请求权密切联系  

并非破产法的专有  5年内实际缴资 的能力

公司资产、公司资本、有效公司不多。 

认缴期限   明晰股东的出资责任及连带责任;未按承诺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49条);注意第三款,强调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股东之间就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第50条),公司成立后vs公司设立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之间是有连带责任的。全部出资瑕疵承担责任;强调公司设立时的实缴部分。

股东失权制度的完善(第52条);

一先催缴,给60天宽限期;二60天为缴,开董事会形成失权决议,三自决议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失权;四失权股东有异议可以在30日内起诉;五相应股权的处理,6个月内转让或者减资注销,若不成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

对瑕疵股权转让甲乙规制

产权规则;责任规则

一是未届出资期限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是已届出资期限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情也不应当之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加入公司统一的事前规制事半功倍。并未采纳

增强了公司董事对公司资本按期的职责

对公司核查的义务;发现公司资本未足额缴纳,要催缴;未履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

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权变更时,要告知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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