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判结算规则
(一)《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
1.因中标价低于成本而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再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显然在法律逻辑上自相矛盾——既认定价格条款违法又参照价格条款,导致"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施工合同无效”的规范目的落空。因此,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中标人举证证明的成本价进行结算。
2.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苏高法电[2015]802号)第31条第2款 对于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鉴定。
3.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获得建筑业相应奖项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
——无效施工合同约定的奖励金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且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畴。因此,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奖励款。
——施工合同约定的奖励款,实为合同对价款——针对承包人的额外付出,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而且奖励款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还应受优先受偿权的保障。
(二)包干价工程未完工,应当按照什么规则结算?
1.价款比例法:(定额之已完工价÷定额之合同总价)×约定之合同总价
2.工程量比例法:首先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之间的比例,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该比例,从而确定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
3.工期比例法:以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
(三)超范围施工、施工中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什么规则结算?
1.传统观点,2024年仍然是主流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应按定额价及其配套文件进行鉴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第11条第2款第2项
2.新的趋势
对合同外增加工程,如双方未明确计价标准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只有在合同约定计价标准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应按定额价或市场价进行鉴定。
(四)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结算规则
1.原则上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行业规范调整价差。
行业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项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3.合同约定不调整,但构成情势变更的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4.情势变更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重大变化。
1.“权利义务是否显著失衡”,借鉴行政标准确定
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
2.由法官自由裁量。
(五)承包人减让非竞争性费用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5项目
安全文明费、规费及税金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不可竞争费用,根据法律及
(六)如何确定未完工程的措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