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高崇:“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案例争议焦点精析

三、规章制度的效力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居于末位等次,是否等同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中的“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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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履行

1、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边界在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教育尽量给、工作经验、技术技能

实操建议:平衡保护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婚姻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2、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如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如何认定工作地点?

3.1没有约定看实际履行地

3.2如果劳动者未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负责的公司业务范围广,可以奖工作地点的约定范围适当扩大;如果劳动者未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作适当限制。

实操建议:不得单方异地调整+同城异区调整需要提供交通住宿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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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入职与劳动合同订立

1、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实操建议:录用条件明确、撤回offer有据

2、用人单位在法定最长适用期内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实操建议: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比例,且不能二次约定,但是可以尝试“中止”

3、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是哦福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中国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

实操建议:甄别劳动者身份(公务员?退休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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