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与材质
使用不同载体、改变尺寸、用在不同的背景中产生不同意义,由此能产生新作品吗?
“山姆大叔雕像案”(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76年):仅仅在不同介质上对艺术作品的再现,并不满足受版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
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卢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涉案优化系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复制方式有出版、印刷等多种,......涉案绣品仅是涉案油画的复制方式之一。
段某与成都市风雅堂工艺品公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画做成了浮雕:浮雕制作本身是一门成熟的技艺,将人物姿态、肢体动作、面部表情、衣冠服饰、色彩搭配等要素已经固定的平面或立体造型制作成对应一致的浮雕件,对熟悉浮雕工艺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难事,这种制作是对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对象的工艺条件、技法的选用,既利用常规工艺技术将同一艺术形象在不同载体之间进行转换,其人物形象本身并没有因制作行为体现出与原有人物形象有明显区别的构思和想象。至于浮雕作品所呈现的更为直观、丰满的特征,也仅属于众所周知的浮雕工艺品的固有特性,不能视为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