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曲、曲+词,排除即兴创作外,是指曲谱。
戏剧作品:排除即兴创作外,是指剧本。
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作者是舞蹈动作的设计者。保护的客体是连续的动作、表情、姿势的设计。
曲艺作品:是指文字脚本。
音乐作品:曲、曲+词,排除即兴创作外,是指曲谱。
戏剧作品:排除即兴创作外,是指剧本。
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作者是舞蹈动作的设计者。保护的客体是连续的动作、表情、姿势的设计。
曲艺作品:是指文字脚本。
表演者权:表演者对表演活动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表演对象: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真人秀、纪录片中的嘉宾不是表演者,没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每一次的表演活动,与被保护的作品是否过保护期无关
邻接权的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联系
邻接权的客体不是作品,专有权数量少
表演者缺乏独创性
邻接权扩大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结果
基本规则:创作决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补充规则:投资决定---视听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约定决定:委托作品
身份决定:领导讲话、历史人物传记
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分为两类,电影或电视剧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其他视听作品,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制作者
电影、电视剧作品归属:
不是法人作品(法人为作者),
特殊演绎作品:将电影和电视剧作品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要获得双重许可
对电影、电视剧作品本身的利用,不适用双重许可规则,原作品作者许可使用其作品拍摄电影之后,不得阻止对电影作品本身的各种使用(约定或法定的使用方式)。注意著作权法48条。
对电影、电视剧作品本身的使用,仅需获得制作者的许可就行,将其改编为其他艺术形式使用,要获得双重许可。
特殊的合作作品:著作权法17条第1款
对电影、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是法定的,内部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在内部有约束力。
其他视听作品:电子游戏的连续画面
视听作品中可单独使用作品:17条第3款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单独使用:实施条例第4条11项,会用到一系列画面,不是单独利用。单独利用是指脱离影视画面和伴音的使用。
职务作品:存在劳动聘用关系、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完创作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出了投入外,还有可获得性即离开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无法从别处获得,才可说是主要利用)创作并有单位承担责任,物质技术条件指单位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地方志工作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登记有作用,效力可被法院推翻。
署名与三个推定:著作权法中的署名包括在自然人作者和法人作品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和表演者表明表演者身份。(艺术类作品基本上不会是法人作品)
著作权法12条:在作品上署名的推定为作者,有相反 证明的除外。(依据署名推定权利人)
修法后的三个推定:1、以署名推定作者和表演者,以权利标记推定其他邻接权人
2、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存在
3、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归属
圆谷株式会社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法院认定“C”(外面有一个圆圈)的含义为版权者所有,但是该版权指版权中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11条:有组织主持、代表组织意志创作、有组织承担责任,例如公文类作品。
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通常是原始取得
创作行为是事实行为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分为原始取得和
演绎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摄制权:以原作品为基础,摄制视听作品,产生一个新的演绎作品的行为。
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
定时播放(网络传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均为非交互式传播)
与发行权的区别
发行权=转移物质载体所有权,针对有体物。
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作品本身,通过网络向服务器传递的是作品,不是作品的硬盘,作品物质载体没有发生转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提案:向公众传播的过程中,不发生权利用尽,权利用尽仅仅与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有关。(只有发行权才有权利用尽)
对作品进行公开的现场表演、现场放映、广播及交互式网络传播受制于展览权、表演权、反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不涉及权利用尽)
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销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受制于发行权(涉及权利用尽)
源泉诉百度(上海一中院2010年)
公众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条(对该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在内网或局域网(有限定地域范围的网络)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3条
捷成华视网诉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
爱奇艺诉爱上电视传媒
获得:不等同于下载,在线浏览也算。
交互式要件的要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展览权仅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收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
展览不包括将美术作品的、摄影作品的复制件用于装饰或为销售进行的展示。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针对的是原件或复制件,而非作品。
公开传播权:控制以不转移物质载体占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
发行行为: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
2、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
3、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
4、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
买盗版
发行权一次用尽(权利穷竭原则、首次销售原则)
只有发行权有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是指进过作者同意的特定的原件或复制件。
发行权或发行权用尽是针对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正确来讲是作品的原件或特定复制件上的发行权用尽。
复制权
复制行为的构成:在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将作品稳定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形成复制件。(作品+物质载体)
复制行为的分类:
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立体到立体、无载体到有载体。
录制歌手的表演:同时复制表演和音乐作品。
图形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为施工、生产而设计),保护图,不保护实用功能。
著作权法上对产品设计图、功程设计图的复制是指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仅仅指印刷、复印、翻拍等方式,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
地图:地图是对客观事实的抽象。
示意图:是对客观事实的抽象。对标注对象、绘制方式、实际位置、色彩搭配的选择、处理、安排。
模型作品:慧鱼模型案,上海知产法院2019年
迪比特诉摩托罗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