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诉方,尽量去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作品的独创性,即主张原告的作品非原告所独创的。
方法:往前找。
原告是对公有领域中某作品的借鉴。
独创性和侵权认定的关系:
1、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被告证明涉案作品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2、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是被诉作品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3、被诉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侵权作品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
作为被诉方,尽量去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作品的独创性,即主张原告的作品非原告所独创的。
方法:往前找。
原告是对公有领域中某作品的借鉴。
独创性和侵权认定的关系:
1、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被告证明涉案作品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2、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是被诉作品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3、被诉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侵权作品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
思想和表达如何分界:
在个案中认定有时较为困难。
从具体的文字表达到抽象的主题思想,从上到下有主题思想--故事梗概--每章情节设计--每节的情节设计--每段的情节设计--具体文字表达
实践中判断:1、原告主张相似情节是否为原告所独创 2、相似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或概括 3、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思想属于学术规范保护。
独(客观标准):不考虑--难易程度、时间投入、技能技巧、材质尺寸、经济价值、社会后果等
创:智力创作的成果。完成过程有智力创作空间,最终能够体现创作者的个性。
创的高度:创的有无实质上是程度问题。
英美法系对创的程度要求较低。大陆法系较高。
中国对于录影采取两分法,对于照片没有两分法。
中国法院对于照片一般会认为是摄影作品,除非是纯粹的翻拍或自动摄影。但是对于录像会按创造性高低分为视听作品或录影录像制品(两分法)。
认定视听作品:看最终的影像表达的画面,而不是仅仅看表演者个人的表演质量。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的关系:
创:能够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或文意美感。(要有必要的长度)
即便是纯技术创作出来的词、字(独一无二)也不能称之为作品,依旧属于公有领域。
创:不要求高质量或高度文学、美学价值。
创:不要求高质量或高度美感,但是也有最基本的要求,起码要让大众感觉是出于艺术领域。
独:要求差异要达到一定程度,没有差异或差异小,不构成独。
精确临摹不产生作品,著作权法鼓励创新,不鼓励重复。
独对于技巧、难度无特殊要求。
并非说临摹无价值,尤其是不能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和经济价值相等同。
有的临摹值钱有意义,但是作品价值不高。
临摹出的作品如果与目标作品差别过大,可视为一种创作,诞生了作品,如果高度近似,则为临摹。
独立创作不同于自己动手。
独创性:独、创
独:1、从无到有,源自本人 2、在别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创作(演绎作品)
独对于难度无特殊要求
独创性
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1、从无到有 2、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演绎作品)
现实中作品雷同、巧合的概率很低
独:对大小、材质无要求,仅在大小和材质上有差异,“独”的程度不够,不能视为作品。
利用技艺、技术、手法、材质等,在不同载体上再现一样或几乎一样的最终造型表达,是一种复制行为,不是创作行为,所构成的非作品。
人类的智力成果、一定的形式表现(可被外界感知,通过某种符号来体现智力成果才是作品)、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不等同于首创。
分为:独、
作品:人类的智力成果
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以一定形式表现)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的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必要非充分条件)
作品: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或相邻客体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邻接权的力度相较于作者权小一些。
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为了社会文艺创作的繁荣
智力成果财产权的范围取决于法律的界定。
知识产权:知识和产权。
法律上的财产:稀缺而有价值、排他性、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无法被控制。
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智力成果是财产。
著作权法为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而制定。
超市是放映行为,机械表演。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某项权利以规制某种或某几种行为。
从法律逻辑、概念、规则着手分析行为。
搞清特定术语的特定含义。
感觉这段讲音乐人的,很没有说服力!
1、法律上的财产:有价值;排他性;可转让。
2、智力成果披露后天然无法被控制,智力成果成为法律上的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