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难度与技巧
1959年 美国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上帝之手”案 ,原创作品作者:罗丹
当年美国审理法院认定为是作品。
额头流汗规则
理由:(难度)精确缩小版 需要有极大的技巧和独创性(难)
现代观点:是对原作品的复制,不是作品。
雕塑作品:平面、线条以及几何结构在这个多维艺术品中相互依赖关系。
1987年 “绿野仙踪”插画临摹案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是复制,不是作品。
理由:1、原告认为,其临摹出的插画在颜色深浅上与原画有些差异
法院认为,这些微不足道的差异并非原告刻意为之,也不能反映原告自己的艺术观点
2、原告认为,其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艺术家大量时间和精力
法院认为,原告无疑需要付出极大的精力和许多时间对插画进行复制,但精力和时间投入本身并不足以认定独创性。
3、原告认为,保护其临摹结果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原作已极为罕见,很难在图书馆中找到
法院认为,公众确能够从原告的工作中受益,但这不足以使原告的临摹获得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