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情况大多发生在改编作品时。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保护作品要表达的作者的思想感情。

有损其声誉是指作者期望获得的声誉(社会评价)

我国著作权中歪曲篡改要考虑有损其声誉这一要素。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他人在利用作品中的正常改动需求要相互协调

从艺术角度看是否成功和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毫无关系。

美国版权法不保护、有限保护精神权利。视觉艺术作者保护法。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对于改编作品,普通观众的普遍认知是电影内容应当在整体思想上与原作品保持一致。(北京知产法院2019年,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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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与作者能否修改自己的作品无关。

权利适用空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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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他人擅自把作者的名字从作品上去除、添加没有参加创作的人的名字、把作者名字弄错了等使得作者的名字无法与作品联系,丧失了表明作者身份的功能。

冒名:著作权法中第53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中的权是指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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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

直接侵权:未经许可,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行为。

专有权利:排他+控制特定行为,过错非著作权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不可转让、放弃、继承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公之于众是事实状态,没有经过作者许可的为侵权行为。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这一事实状态一旦形成,不可逆,他人再次利用,不会被认为侵犯发表权。发表权受经济权利限制(推定许可发表)、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违反作者生前意志发表(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能发表的,可以发表)。作品的发表权与作者授权他人利用未发表作品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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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有关文档

代码化指定序列

外挂:截取客户端和服务端的数据交还,并改变被传输的数值。(即改变了被代码化指令序列调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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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是指拍摄完成的连续影像(无论是否有伴音)本身,不指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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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借助机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独创性:

1、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等因素的选择判断

2:对拍摄时机的把握(敏感捕做到某瞬间)

3:对拍摄的场景和人物进行独特安排

摄影也可成为复制的工具(单纯的翻拍)

是创作不易还是复制不易、特殊设备的动用是属于智力投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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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区分平面或立体美术作品:借助物质载体的两个维度还是三个维度。

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设计图纸不算。

以相同的设计图盖了相同的建筑物,属于复制行为。

实用艺术作品:1、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2、独立完成3、能够被视为艺术品。

功能部分和美感部分能够分离。

判断:1、物理上能够分离--- 2、观念上能够分离(改变艺术部分 ,实用功能是否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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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即兴创作的作品,达到一定程度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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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于作品的规定是类型开放规定。

作品类型法定:是指著作权法只承认人类的几种表达方式为作品,即限定了构成作品的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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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不因比赛而不被保护。

法无禁止皆可行。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各项权利目的在于让作者能够去阻止其他未经其许可而进行的权力所规制的行为,而非指导、允许著作权人去做什么,因为在法定权利出来之前,著作权人天生可以为之,因为法无禁止皆可行。

著作权的作用:禁止他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作者自己能否自行利用,取决于法律是否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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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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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和官方正式译文是作品,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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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两种: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类作品

新闻类作品要进一步细分。

新闻照片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摄影作品。(乔天富和重庆华龙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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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事实和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事实的发现和挖掘即便付出了较大的体力、智力,事实结果依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意禁反言原则:保护信赖利益,作者提供作品的方式使得公众认为作者阐述的是事实,公众有权将其作为事实来使用。

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作品一定有独创性,但有独创性的不一定是作品。

学术上的难题:古藉校对、还原

对版权人的保护不能延及历史,无论是对文件事实的记载还是解释性假说。对历史的解释在法律上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

只有在作者承认是戏说时,才是作品。

案例:北京二中院2011、上海高院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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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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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na · 2022-03-26 · 三、出租权 0

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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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和表达的分界:

判断--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和概括、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思想和表达的混同:1、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这种情况下,将表达视为思想,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2、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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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概念、风格、模式,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符号体系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节目模式属于创意,节目模式的著作权登记,应该是文字策划案的登记或节目录影(视听作品)的登记,

引进的费用应该是技术指导费或商业秘密许可费不是版权许可费。

节目模式可以受到商业秘密保护、可以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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